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五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六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三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五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七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州郡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州郡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州郡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州郡典 第 一 百 八 十 四
邊防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五 邊防典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邊防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邊防典 第 一 百 八 十 八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一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二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三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四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五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六
御製重刻通典序稽古帝王治天下之大經大法,以及累朝名物制度因革損益之詳,紛綸浩博,散見典籍,未有統貫。唐宰相杜佑於為淮南節度書記時,始出己意,搜討類次,勒成一書,名曰通典,為類八,為書二百卷,自唐肅代閒,上溯唐虞,雖亦稍據劉秩政典及開元新禮諸書,要其網羅百代兼總而條貫之,斯已勤矣。厥後,鄭樵廣之作通志,馬端臨續之作通考,三書並行於世。朕以其歷年久遠,頗有殘缺,特命重為校正刊刻,以廣其傳,通典實先告竣。朕惟三書各有意義,鄭樵主於考訂,故旁及細微;馬端臨意在精詳,故閒出論斷;此書則佑自言徵於人事,將施有政,故簡而有要,核而不文。觀其分門起例,由食貨以訖邊防,先養而後教,先禮而後刑,設官以治民,安內以馭外,本末次第,具有條理,亦恢恢乎經國之良模矣。書曰:「學於古訓乃有獲。」為國家者,立綱陳紀,斟酌古今,將期與治同道而不泥其跡,則是書實考鏡所必資,豈以供博覽而已哉!爰揭之以告讀是書者。乾隆丁卯冬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