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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禮典 第 八 十 九

唐朝 通典 杜佑 著

禮四十九沿革四十九凶禮十一五服年月降殺之二齊縗三年後妻子為前母服議前母卒在異國前妻被掠沒賊後得還後妻之子為服議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議齊縗杖周父卒母嫁復還及庶子為嫡母繼母改嫁服議父在為出母服議父卒為嫁母服齊縗三年周制,父卒為母。馬融曰:「父卒,無所復屈,故得伸重服三年也。」今與父在同義,見杖周章。繼母如母,言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因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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