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五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六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三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五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七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州郡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州郡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州郡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州郡典 第 一 百 八 十 四
邊防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五 邊防典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邊防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邊防典 第 一 百 八 十 八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一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二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三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四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五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六
禮七十八開元禮纂類十三吉禮十皇帝巡狩告圓丘告社廟及歸格禮並附齋戒陳設鑾駕出宮親告告社則薦玉帛及進熟告廟則晨祼及饋食鑾駕還宮巡狩告圓丘有司攝事告社廟附皇帝巡狩鑾駕出宮燔柴告至鑾駕還行宮望秩於山川肆覲東后考制度皇帝巡狩告圜丘告社廟及歸格禮並附齋戒將告,有司卜日如別儀。攝事同。
前一日,皇帝齋於太極殿,如郊祀之儀。凡應告之官,清齋於告所。告社,齋於社所。告廟,齋於廟所。近侍之官應從升者及群官、客使等,各於本司及公館清齋一宿。諸衛令其屬晡後一刻各以其方器服守衛壝門,社則社宮門,廟則廟門。與太樂工人俱清齋一宿。
陳設前告三日,尚舍直長施大次於外壝東門之內道北,南向,社則宮西門,廟則廟東門。尚舍奉御鋪御座。衛尉社則守宮,廟同社。設文武侍臣次於大次之後,文官在左,武官在右,俱南向。設告官及從駕群官次各於常所。設陳饌幔於內壝東門之外道南,北向。社無饌幔,廟同社。
前二日,太樂令設宮懸之樂於壇南,社則於壇北,廟於庭。設登歌及舉麾位於壇上,廟於殿上。並如常儀。社自此則右校清掃內外,為瘞埳二於樂懸北如常。
前一日,右校掃除壇之內外。郊社令積柴於燎壇,方一丈,高一丈二尺,開上,南出戶,方四尺。社無燎壇,廟同社。奉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