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五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六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三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五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七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州郡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州郡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州郡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州郡典 第 一 百 八 十 四
邊防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五 邊防典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邊防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邊防典 第 一 百 八 十 八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一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二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三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四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五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六
食貨八錢幣上周秦漢後漢晉貨幣之興遠矣,夏商以前,幣為三品。珠玉為上幣,黃金為中幣,白金為下幣。白金為銀。太公立九府圜法。周景以母子相權。秦用黃金銅錢為上下二等。漢興為八銖,或為莢錢,或作白金,或作赤仄,八銖五分,迭廢迭用。王莽又設錯刀金銀龜貝凡數十品。公孫述始作鐵錢。魏文帝穀帛相貿。劉備以一當百。孫權以一當千。理道陵夷,則有鵝眼、線環之別;王綱解紐,又有風飄、水浮之異。名目繁雜,不能遍舉,緬徵損益,可略而言。原夫立錢之意,誠深誠遠。凡萬物不可以無其數,既有數,乃須設一物而主之。其金銀則滯於為器為飾,穀帛又苦於荷擔斷裂,唯錢但可貿易流注,不住如泉。若穀帛為市,非獨提挈斷裂之弊,且難乎銖兩分寸之用。歷代錢貨,五銖為中,一品獨行,實臻其要。今錢雖微重於古之五銖,大小斤兩,便於時矣。
太公既立之於周,退行之於齊,曰:「知開塞之術者,其取天下如化,是謂政之大端也。」又管仲曰:「三幣握之,非有補於溫飽也,捨之非有切於飢寒也,先王以守財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故與奪貧富,皆在君上,是以人戴君如日月,親君若父母,用此道也。夫生殖眾則國富而人安,農桑寡則人貧而國危。使物之重輕,由令之緩急。權制之術,實在乎錢,鍵其多門,利出一孔,摧抑浮浪,歸趣農桑,可致時雍,躋於仁壽,豈止於富國強兵者哉!」具輕重篇。
其後言事者,或惜銅愛工,改作小錢,或重號其價,以求贏利,是皆昧經通之遠旨,令盜鑄滋甚,棄南畝日多,雖禁以嚴刑,死罪日報,不能止也。昔賢有云:「銅不布下,乃權歸於上。」誠為篤論,固有國之切務,救弊之良算也。況當今人疲賦重,康俗濟用,莫先於斯矣。自昔言貨幣者,在於圖史,無之,皆不達其要,唯漢賈生、國朝劉錄事秩,頗詳其旨。
自神農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