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五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六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三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五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七 州郡典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州郡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州郡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州郡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州郡典 第 一 百 八 十 四
邊防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五 邊防典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邊防典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邊防典 第 一 百 八 十 八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一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二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三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四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五 邊防典 第 一 百 九 十 六
食貨六賦稅下大唐大唐武德元年,詔曰:「宗緒之情,義越常品,宜加惠澤,以明等級。諸宗姓有官者,宜在同列之上;未有職任者,不在徭役之限。」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若嶺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二斗,次戶八斗,下戶六斗;若夷獠之戶,皆從半輸。蕃人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戶三戶共一口,凡水旱蟲霜為災,十分損四分以上免租,損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