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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 四 十 二

宋朝 唐会要 王溥 著

歷武德元年五月。太史令庾儉。丞傅奕上言。東都道士傅仁均。能為歷算。于是下詔。令仁均與儉等議造唐歷。是歲九月。歷成。仁均奏新術七事。其一曰。昔洛下閎以漢武太初元年。歲在丁丑。更歷起元。元在丁丑。今大唐以戊寅年受命。甲子日登極。所造之歷。即上元之歲。歲在戊寅。命日又起甲子。以三元之法。一百八十去其積歲。

  武德元年戊寅。為上元之首。則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懸合于今日。其二曰。堯典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前代造歷。莫能允合。臣今創法。五十餘年冬至。輒差一度。則卻檢周漢。千載無違。其三曰。經書日蝕。毛詩為先。十月之交。朔蝕辛卯。臣今立法。卻推得周幽王六年十月辛卯朔蝕。即能明其中間。並皆符合。其四曰。春秋命歷序云。魯僖公五年壬子朔旦冬至。諸歷莫能符合。臣今造歷。卻推僖公五年春正月壬子朔日冬至則同。自斯以降。並無差爽。其五曰。古歷日蝕。或在于晦。或在二日。月蝕或有望前。或在望後。臣今立法。月有三大三小。則日蝕常在于朔。月蝕常在于望。卻檢魯史。並無違爽。其六曰。前代造歷命辰。不從子半。命度不起虛中。臣今造歷。命辰起子半。命度起于虛六度。命合辰得中于子。符陰陽之始。會歷術之宜。其七曰。前代諸歷。月行或有晦。猶東見朔已西朓。臣今已遲疾定朔。永無此病。疏奏。上善之。擢拜仁均員外散騎侍郎。尋改太史令。明年。遂施行。戊寅元歷至武德三年。太史奏。正月望。及二月八月朔當蝕。比不效。其後。中書令封德彝奏言歷。詔吏部郎中祖孝孫。考其得失。孝孫使算學博士王孝通。以甲辰歷法。駁仁均所繆。仁均援引答難。孝孫乃略去尤疏闊者。餘依仁均舊時。武德九年九月。詔大理卿崔善為考正歷數。善為所改。凡三十餘條。至貞觀元年。將仕郎李淳風。又奏駁太史歷十有八事。詔下善為。課二家得失。其七條改從淳風。餘一十一條。並依舊也。

  十四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初。太史令傅仁均。定歷以癸亥為朔旦。詔下公卿八座詳議。公卿以下奏曰。伏見李淳風表稱。古歷分日。起于子半。勘得今歲十一月當甲子合朔冬至。故太史令傅仁均。欲苟異張冑元法。減餘稍多。子初為朔。遂差三刻。用乖天正。又南宮子明薛賾等並云。子初及半。日月未離。淳風子午之法。推校春秋已來晷度薄蝕。事皆符合。奉敕。付所司。及公卿詳加考定。謹與國子祭酒孔穎達等一十一人。尚書八座。參議得失。惟仁均定朔。事有微差。淳風推校。理尤精密。請從淳風議。至十八年。太史丞李淳風。與司歷使士通等上言。故太史令傅仁均。武德初云。歷代已來。日月薄蝕。或差于朔望者。此由一月大。一月小。晦朔或致參差。今所制法。三大三小。日月之蝕。必在朔望。今依仁均造法。一十九年九月後。四月頻大。即仁均之術。于古法有違。詔令集諸解歷者詳之。不能取定。其後制令所造歷。還依傅仁均平朔法。迄于麟德元年。至二年正月二十日。以祕閣郎中李淳風所撰麟德歷。頒于天下。詔曰。朕仰觀七曜。傍總五家。去其繁衍。裁以要密。古所未通。今即備載。而改元之初。占歷歲。推甲子。得于天正。合朔之夜。應以嘉祥。五緯若連珠。二曜如合璧。以此授農。升平可致。昔洛下閎漢歷律云。後八百歲。當有聖人受之。自我大唐。年將八百。事異當仁。朕亦何讓。宜即宣布。永為詒範。可名曰麟德歷。來年正月行用之。又太史瞿曇羅上經緯歷法九卷。詔令與麟德歷相參行。

  宏道元年十二月。太史頒歷。是月當小盡去八月有敕。來年正月。宜用朔。故加癸未焉。三十日癸未。

  神功二年閏十月二十六日。制改正月為閏十月。臘月二日為正月一日。臘月詔曰。頃者。所司造歷。以臘月為閏。稽考史籍。便紊舊章。遂令一歲之中。晦仍見月。重更尋討。果差一日。可以本月為閏十月。來月為正月。是歲得甲子合朔冬至。

  神龍元年。太史丞南宮說奏。麟德歷加時浸疏遠。詔更治乙巳元歷。至景龍中成之。

  開元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特進張說進開元大衍歷。命有司行用之。先是九年。太史頻奏日蝕不驗。詔沙門一行刊定律歷。上本顓頊。下至麟德。洎十五年。一行定草。詔說成之。因編以勒成一部。經章十卷。長歷五卷。歷議十卷。立成法天竺九執歷二卷。古今歷書二十四卷。略例奏章一卷。凡五十二卷。

  乾元元年六月十七日。頒山人韓穎等所造新歷。每節後加舊歷二日。  代宗用郭獻之五紀歷。

  德宗用徐承嗣貞元歷。

  元和二年二月。司天徐昴。造新歷成。獻之。詔名元和觀象歷。

  渾儀圖貞觀初。李淳風上言。靈臺候儀。是後魏遺範。法制疏略。難為占步。上因令淳風改造渾儀。鑄銅為之。至七年三月十六日。直太史局將仕郎李淳風。鑄渾天黃道儀成。奏之。置于凝暉閣。其制度以銅為之。表裏三重。下據準基。狀如十字。末樹鼇足。以表四極焉。  第一儀名六合儀。有天經雙規。渾緯規。金常規。相結于四極之內。備二十八宿。十干。十二辰。緯三百五十五度。

  第二儀名三辰儀。圜徑八尺。有璿璣規。黃道規。月遊規。天宿矩度。七曜所行。并備于此。轉于六合之內。  第三儀名四遊儀。元樞為軸。以連結玉衡。遊筩而貫約規矩。又元樞北樹北辰。南距地軸。傍轉于內。又玉衡在元樞之間。而南北遊。仰以觀天之辰宿。下以識器之晷度。因撰法象志七卷。以論前代渾儀得失之差。

  開元八年六月十五日。左金吾衛長史南宮說奏。渾天圖空有其書。今臣既修九曜占書。要須量校星象。望請造兩枚。一進內。一留曹司。許之。

  九年。太史頻奏日蝕。不效。詔改新歷。沙門一行奏曰今欲創歷立元。須知黃道進退。請更令太史測候。時率府兵曹參軍梁令瓚。待制于麗正書院。因造游儀木樣。甚為精密。一行乃上言曰。黃道游儀。古有其術。而無其器。以黃道隨天運動。難用常儀格之。故昔人潛思。皆不能得。今梁令瓚創造此圖。日道月交。莫不自然契合。既于推步尤要。望就書院。更以銅為之。庶得考驗星度。無有差舛。從之。至十三年。造成游儀。又上疏曰。舜典云。在璿璣玉衡。以齊七政。說者以為取其轉運者為樞。持正者為衡。皆以玉為之。用齊七政之變。知其盈縮進退。得失政之所在。即古太史渾天儀也。自周室衰微。疇人喪職。其制度遺象。莫有傳者。漢興。丞相張蒼。首創律歷之學。至武帝。詔司馬遷等。更造漢歷。乃定東西。立晷儀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星度。與古不同。故唐都分天部。洛下閎運算轉歷。今赤道歷星度。則其遺法也。後漢永元中。左中郎將賈逵奏曰。臣前上傅安等用黃道度日月弦望。多合。近太史官。一以赤道度之。不與天合。願請太史官日月宿簿。及星辰晷度。與待詔星官考校。奏可。問典星待詔姚崇等十二人。皆曰。星圖有規法。日月實從黃道。官無其器。不知施行。甘露二年。大司農丞耿壽昌奏。以圓儀度日月行。考驗天運。日月行赤道。至牽牛東井。日行一度。月行十五度。至婁角。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此前代所共知也。是歲永元四載也。明年。始詔太史造黃道銅儀。冬至。日在斗十九度四分度之一。與赤道定差二度。史官以校日月弦望。雖密近而不為望日。銅儀黃道。與度運轉難候。是以少終其事。其後。劉洪因黃道渾儀。以考月行出入遲速。而後世治歷者。不遵其法。更從赤道命文。以驗賈逵所言。差謬益甚。此治歷者之大惑也。今靈臺鐵儀。後魏明元時。都匠解蘭所造。規製樸略。度刻不均。赤道不動。乃如膠柱。不置黃道。進退無準。此據赤道月行。以驗入歷遲速。多者或至十七度。少者僅出十度。不足以上稽天象。敬授人時。近祕閣郎中李淳風。著法象志。備載黃道渾儀法。以玉衡旋規。別帶日道。傍列二百四十九交。以推月遊。用法頗雜。其術竟寢。臣伏承旨。更造游儀。使黃道運行。以追列舍之變。因二分之中。以立黃道。交于軫奎之間。二至陟降二十四度。黃道之內。又施白道月環。用究陰陽朓朒之數。動合天運。簡而易從。足以制器垂象。永傳不朽。于是。上親為製銘。置之于靈臺。以考星度。二十八宿及中外官。與古經不同者。凡數十條。又詔一行與梁令瓚。及諸術士。更造渾天儀。鑄銅為之。若圓天之象。上具列宿赤道。及周天度數。注水激輪。令其自轉。一日一夜。天轉一周。又別置二輪。絡在天外。綴以日月。令得運行。每天西轉一匝。日東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凡二十九轉有餘。而日月會。三百六十五轉。而日行匝。仍置木櫃。以為地平。令儀半在地上。半在地下。晦明朔望。遲速有準。又立二木人。于平地之上。前置鐘鼓。以候辰刻。每一刻。作自然擊鼓。每一辰。則自然撞鐘。皆于櫃中。各施輪軸。鉤鍵交錯。關鎖相持。既與天道合同。當時甚稱其妙。鑄成。命之曰水運渾天俯視圖。置于武成殿前。以示百寮。無幾。而銅鐵漸澀。不能自轉。遂收置于集賢院。不復行。

  測景儀鳳四年五月。太常博士檢校太史令姚元辯奏。于陽城測影臺。依古法立八尺表。夏至日中測影有一尺五寸。正與古法同。調露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周立測影臺所得圭。長二尺七寸。

  開元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命太史監南宮說。及太史官大相元太等。馳傳往安南朗蔡蔚等州。測候日影。迴日奏聞。數年伺候。及還京。與一行師一時校之。安南景。北極高二十一度六分。冬至日影。長在表北七尺九寸四分。春秋二分。影二尺九寸三分。夏至。影在表南三寸三分。測影使者大相元太云。交州望極。纔出地二十餘度。以八月自海中南望老人星。殊高。老人星下。眾星粲然。其明大者。甚眾。圖所不載。莫辨其名。大率去南極二十度已上。其星皆見。自古渾天家。以為常沒地中。伏而不見之所也。蔚州橫野軍。北極高四十度。冬至。影一丈五尺八寸九分。春秋二分。影六尺六寸二分。夏至。影在表北二尺二寸九分。此二所為中土南北之極。其朗襄蔡許河南府滑太原等州。各有使住。並差不同。一行以南北日影校量。用句股法算之。大約南北極相去。纔八萬餘里。其諸州測影尺寸如左。林邑國。北極高十七度四分。冬至。影在表北六尺九寸。定春秋分。影在表北二尺六寸五分。夏至。影在表南五寸七分。安南都護府。北極高二十一度六分。冬至。影在表北七尺九寸四分。定春秋分。影在表北二尺九寸三分。夏至。影在表南三寸三分。朗州武陵。北極高二十九度五分。冬至。影在表北一丈五寸三分。定春秋分。影在表北四尺四寸七分。夏至。影在表北七寸七分。襄州。恆春分。影在表北四尺八寸。蔡州武津館。北極高三十三度八分。冬至。影在表北一丈二尺三寸八分。夏至。影在表北一尺三寸六分。許州扶溝。北極高三十四度三分。冬至。影在表北一丈二尺五寸。定春秋分。影在表北五尺三寸七分。夏至。影在表北一尺四寸四分。河南府告成。北極高三十四度七分。冬至。影在表北一丈二尺七寸一分。定春秋分。影在表北五尺四寸五分。夏至。影在表北一尺四寸九分。汴州浚儀太岳臺。北極高三十四度八分。冬至。影在表北一丈二尺八寸五分。春秋分。影在表北五尺五寸。夏至。影在表北一尺五寸三分。滑州白馬。北極高三十五度三分。冬至。影在表北一丈三尺。定春秋分。影在表北五尺五寸六分。夏至。影在表北一尺五寸七分。太原府。恆春分。影在表北六尺。蔚州橫野軍。北極高四十度。冬至。影在表北一丈五尺八寸九分。定春秋分。影在表北六尺六寸二分。夏至。影在表北二尺二寸九分。

  地震貞觀十二年正月二十二日。松叢二州地震。壞人廬舍。二十年九月十五日。靈州地震。有聲如雷。二十三年八月。晉州地震。壞人廬舍。壓死者五十餘人。三日。又震。十一月五日。又震。

  永徽元年四月一日。地震。六月十二日。又震。上以晉地屢震。謂群臣曰。朕政教不明。使晉地屢有震動。侍中張行成曰。天陽也。地陰也。君象陽。臣象陰。君宜動轉。臣宜安靜。今晉州地震。彌旬不休。臣恐女謁用事。大臣陰謀。且晉州陛下本封。今地屢震。尤彰其應。曹願深思遠慮。以杜其萌。帝深然之。

  九年三月丙辰。嶲州地震。晝夜八十震。壞廬舍。死傷者百餘人。

  十五年閏正月。京師地震半刻已下。

  開元二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秦州地震。令右丞相蕭嵩。致祭山川。又令倉部員外郎韋伯陽往宣慰。存恤所損之家。委隨事處置聞奏。先是。秦州百姓聞州西北地下殷殷有聲。俄而地震。廨字及居人廬舍悉崩毀。地裂而復合。經時不定。壓死官吏及百姓四千餘人。

  至德元年十一月。河西地震。有聲。坼裂陷廬舍。張掖酒泉尤甚。二年三月。河西又震。

  大歷四年二月十六夜。京師地震。有聲如雷。

  建中四年三月甲子。京師地震。生毛或白或黃。有長尺餘者。其年五月辛巳夜。京師地又震。

  貞元三年十一月。京師地夕三震。巢鳥驚散。東都蒲陝地並震。

  四年正月庚戌。上御丹鳳門。宣赦。是夕。京師地震。辛亥。又震。丁卯。又震。庚午。又震。詔修政以答天譴。癸酉。又震。乙亥。又震。是月。金州房州地震尤甚。江溢山裂。屋宇摧壞。至二月辛未。又震。甲申。又震。乙酉。又震。丙申。又震。己未。京師又震。庚午。又震。三月甲寅。又震。四月丙寅。又震。八月甲午。又震。其聲如雷。上謂宰相曰。朕寡德數震。當修政道。以答災譴。甲午。又震。  九年四月辛酉。京師地震。有聲如雷。河中關輔尤甚。壞屋壁廬舍。或地裂湧出水。

  十年夏四月戊申。京師地震。癸丑。又震。  十三年七月乙未。司天監奏。今日午時地震。從東來。須臾而止。

  元和七年八月。京師地震。上謂宰臣曰。昨者地震。草樹皆動搖。何祥也。宰臣李絳曰。在昔元元皇帝。以大聖明睿。通于天人之理。因周三川之震云。天地之氣。不過其序。若過其序。人政亂也。人政乖錯。則上感陰陽之氣。陽伏而不能出。陰迫而不能升。於是有地震。又孔子修春秋。所紀災異。先地震日蝕。蓋地載萬物。日為君象。政有感傷。天地見眚。書之示戒。用儆後王。伏願陛下勉勵虔恭之戒。動以利萬物綏萬方為念。則變異自消。休徵自致。

  開成元年二月。京師地震。屋瓦皆墮。二年十一月乙丑。京師地震。

  大中三年十一月。京師地震。振武。天德。靈武。夏州。鹽州。皆奏地大震。壞軍城廬舍。雲迦鎮使。及荊南押防秋兵馬小使。並壓死。傔卒死者數十輩。  十四年五月庚戌。京師地震。山谷禽獸驚走。  咸通八年五月丁未。河中晉絳三州地大震。廬舍壓仆。傷人有死者。

  乾符三年。雄州奏。自六月地震。至七月不止。壓傷人甚眾。

  日蝕高祖朝四。武德元年十月壬申朔。四年八月丙戌朔。六年十二月壬寅朔。九年十月丙辰朔。

  太宗朝十五。貞觀元年閏三月癸丑朔。九月庚戌朔。二年三月戊申朔。七月乙巳朔。三年八月己巳朔。四年正月丁卯朔。六年正月乙卯朔。九年閏四月丁卯朔。十一年三月丙戌朔。十二年閏二月庚辰朔。十三年八月辛未朔。十七年六月己卯朔。十八年十月辛丑朔。二十年閏三月癸巳朔。二十二年八月己酉朔。  高宗朝十二。顯慶五年六月庚午朔。乾封二年八月己丑朔。總章二年六月戊申朔。咸亨元年六月壬寅朔。二年十一月甲午朔。三年十一月戊子朔。上元元年三月辛亥朔。調露二年四月乙巳朔。十一月壬寅朔。開耀元年十月丙寅朔。永淳元年四月甲子朔。十一月庚申朔。

  天后朝十三。垂拱二年二月辛未朔。四年六月丁亥朔。天授二年四月壬寅朔。如意元年四月丙申朔。長壽元年九月丁亥朔。三年九月壬午朔。延載元年九月壬午朔。證聖元年二月己酉朔。聖歷三年五月乙酉朔。久視元年五月己酉朔。長安二年九月乙丑朔。三年三月壬戌朔。九月庚寅朔。

  中宗朝二。神龍三年六月丁卯朔。景龍元年十二月乙丑朔。  睿宗朝一。太極元年二月丁卯朔。

  元宗朝十七。先天元年九月丁卯朔。開元三年七月庚辰朔。六年五月乙丑朔。七年五月己丑朔。九年五月乙巳朔。十二年閏十月壬辰朔。十七年十月丙午朔。二十年二月癸酉朔。八月辛未朔。二十一年十月己丑朔。二十二年十二月戊子朔。二十三年閏十一月壬午朔。二十六年九月丙申朔。二十八年三月丁亥朔。天寶元年七月癸卯朔。五載五月壬子朔。十二載六月乙丑朔。

  肅宗朝二。上元二年七月癸未朔。蝕既。大星皆見。至德元年十月辛巳朔。  代宗朝二。大歷三年三月己巳朔。四年正月庚午朔。

  德宗朝七。貞元三年八月辛巳朔。日有蝕之。有司奏。準禮。請伐鼓于社。未許。太常卿董晉奏曰。伐鼓于社。所以責群陰助陽光也。所宣詔命。不合經義。奏請不報。竟不伐鼓。六年正月戊戌朔。先是。有司奏。元日太陽虧。遂罷朝會。至時不蝕。百寮稱賀。七年六月庚寅朔。先是。司天監奏。是日太陽虧。至時。以陰雲不見。百寮稱賀。八年十一月壬子朔。日有蝕之。上不視朝。司天監徐承嗣奏。據歷數。合蝕八分。今退蝕三分。計減強半。準古。君盛明則陰匿而潛退。請宣示朝廷。編諸史冊。詔付所司。十年三月壬寅。司天奏。四月癸卯朔。太陽虧。巳後五刻。蝕既。未後五刻復滿者。舊例合宣行。太常博士姜公復狀奏。準開元禮。太陽虧。皇帝不視事。其朝會合停。敕旨。依奏。至時。陰雲不見。百官表賀。十二年八月乙未朔。十七年五月壬戌朔。

  憲宗朝五。元和三年七月癸巳。上謂宰臣曰。昨太史奏。太陽虧。及朔日上。瞻如言皆驗。其故何也。又素服救日之儀。有何所憑。李吉甫對曰。日月運行。遲速不齊。凡周天三百六十五度有餘。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有餘。率二十九日半而與日會。又月行有南北九道之異。或進或退。若晦朔之交。又南北同道。即日為月之所掩。故有薄蝕之變。雖自然常數。可以推步。然日為陽精。人君之象。若君行有緩急。即日為之遲速。稍逾常制。為月所掩。即陰侵于陽。亦猶人君。行或失中。應感所致。故禮記云。男教不修。陽事不得。謫見于天。日為之蝕。婦順不修。陰事不得。謫見于天。月為之蝕。古者。日蝕則天子素服。而修六官之職。月蝕則后素服。而修六宮之職。所以懼天戒。自省惕也。君人者。居物之上。易為驕盈。故聖人制禮。務乾恭兢惕。以奉順天道。苟德大備。則天人合應。百福來臻。陛下恭已嚮明。日慎一日。又顧憂天譴。則聖德益固。昇平何遠。伏望長保睿志。以永無疆之休。臣等不勝歡幸之至。因與同列稱賀。上深然其言。謂吉甫等曰。書傳皆言天人交感。妖詳應德。蓋如卿說。且素服救日。乃自貶之旨。朕自維不德。實懼有以致譴咎。載深兢惕。卿等當悉心務理。匡我不逮也。十年八月己亥朔。十三年六月壬子朔。

  穆宗朝一。長慶二年三月。大禮院奏。四月一日太陽虧。準開元禮。其日廢務。皇帝不視事。居數日。上謂戶部尚書韋綬曰。災可禳。福可禱乎。對曰。可以德禳。宋景公善言。而罰星為之退舍是也。福不可以求致。故漢文帝於祠祀。命有司敬而不祈。用能變已成之災。享自致之福。著于史傳。其理甚明。今人或不慎行。以祈災銷。媚于神而冀福至。神苟有知。當因致譴。上深然其言。

  文宗朝三。太和八年二月壬午朔。開成元年正月丙辰朔。二年十二月庚寅朔。司天奏。是日太陽虧。至時。陰雪不見。

  武宗朝四。會昌三年二月庚申朔。四年三月甲寅朔。五年七月丙午朔。六年十二月戊辰朔。

  宣宗朝一。大中二年五月己未朔。

  昭宗朝一。天祐元年十月辛卯朔。蝕在心宿初度十五分之三。

  哀帝朝一。天祐三年四月癸未朔。蝕在畢十二度。屬趙分。太常禮院奏。準故事。伐鼓于社。皇帝素服避正殿。百官素服。各守本局。于廳事前重行。每等異位。向日端立。俟復明而止。

  月蝕高祖朝八。武德元年九月丁巳望。二年閏二月己卯望。四年十二月丁卯望。六年六月庚申望。十二月丁巳望。七年十一月乙卯望。八年四月乙卯望。九年十月庚午望。

  太宗朝十八。貞觀二年二月壬辰望。三年二月丁亥望。八月甲申望。四年七月戊寅望。六年六月丁酉望。十一月乙未望。七年五月辛卯望。九年九月戊申望。十一年九月丁酉望。十三年正月乙未望。十四年七月庚戌望。十二月丁未望。十五年十二月乙酉望。十七年十月辛酉望。十八年十月乙卯望。二十一年八月庚申望。二十二年四月乙巳望。二十三年十二月乙酉望。

  高宗朝二十五。永徽元年六月壬午望。十二月辛巳望。二年六月丁丑望。十一月甲戌望。四年十月癸巳望。五年九月戊子望。顯慶二年閏正月甲辰望。七月辛丑望。龍朔元年十一月丙午望。二年五月甲申望。麟德元年九月庚申望。乾封二年閏十二月辛未望。總章二年十二月庚申望。咸亨元年六月丁巳望。三年四月壬戌望。十月癸丑望。四年四月庚午望。上元二年八月丙戌望。儀鳳元年二月甲申望。二年七月乙亥望。永隆元年九月乙酉望。十二月丁酉望。永淳元年三月戊申望。二年九月庚子望。

  天后朝十九。文明元年二月丁巳望。八月甲午望。垂拱二年七月癸丑望。三年十月乙巳望。四年六月辛巳望。永昌元年十月甲子望。載初元年四月辛酉望。天授二年十月乙酉望。長壽二年二月乙亥望。證聖元年七月辛酉望。通天二年六月乙酉望。聖歷二年正月辛未望。三年正月丙寅望。九月辛卯望。大足元年九月乙酉望。長安二年九月庚辰望。三年八月癸酉望。四年正月壬寅望。七月戊戌望。

  中宗朝三。神龍元年正月丙申望。二年十二月甲申望。景龍元年十日己丑望。

  睿宗朝三。景雲二年八月丁巳望。太極元年三月乙卯望。八月辛未望。

  元宗朝十一。開元二年十二月戊辰望。三年十二月壬戌望。四年六月庚申望。五年五月甲寅望。六年十月丙子望。十年二月丁亥望。十一年正月辛巳望。七月戊寅望。十二年七月癸酉望。天寶三載十一月丁未望。

  肅宗朝二。乾元二年二月癸酉望。八月丁卯望。

  代宗朝二。寶應元年十二月庚申望。永泰三年三月辛未望。

  蘇氏曰。載月甚詳。然仲尼修春秋。二百四十二年。日星之變必書。而月蝕不紀。解之者云。月。諸侯道也。夷狄象也。彼有虧。則王者中國之政勝矣。故不謂為災。或云。蓋取詩人。彼月而蝕。則惟其常之義。會要亦國史之支也。學于史。宜取法春秋。以是不宜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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