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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 七 十 四

宋朝 唐会要 王溥 著

選部上論選事舊制。內外官皆吏部啟奏授之。大則署置三公。小則綜覈流品。自隋已降。職事五品已上官。中書門下訪擇奏聞。然後下制授之。唐承隋制。初則尚書銓掌六品七品選。侍郎銓掌八品選。三年一大集。每年一小集。其後。尚書侍郎通掌六品以下選。其員外郎監察御史。亦吏部唱訖。尚書侍郎為之典選。自貞觀以後。員外郎乃制授之。又至則天朝。以吏部權輕。監察亦制授之。其銓綜也。南曹綜覈之。廢置與奪之。銓曹注擬之。尚書僕射兼書之。門下詳覆之。覆成而後過官。至肅宗即位靈武。強寇在郊。始命中書以功狀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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