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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九·刑考八

元朝 文献通考 马端临 著

○详谳(平反)

  虞舜,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眚,过也。灾,害也。肆,缓。贼,杀也。

  过而有害,当缓赦之;怙奸自终,当刑杀之)。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辜,罪也。经,常也。)

  《周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辟,法也。丽,附也。故书“付”作“附”,附犹著也):一曰议亲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二曰议故之辟(故谓旧知也),三曰议贤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元谓:“贤,有德行者。”),四曰议能之辟(能谓有道艺者。《春秋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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