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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一·刑考十

元朝 文献通考 马端临 著

○赎刑  虞舜,金作赎刑(金,黄金。误而入刑,出金以赎罪)。《周官》,职金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於司兵(给治兵及工直也。货,泉贝也。罚,赎也。《书》曰“金作赎刑”是也)。  穆王《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刑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非刂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

  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注并见《刑制门》)。

  蔡氏曰:“《舜典》之‘金作赎刑’,盖官府学校鞭扑之刑尔。夫刑莫轻於鞭扑,入於鞭扑之刑,而又情法犹有可议者,则是无法以治之,故使之赎,特不欲遽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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