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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 第 六

唐朝 唐律疏议 长孙无忌 著

名例凡一十三條45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謂非應累者,唯具條其狀,不累輕以加重。若重罪應贖,輕罪應居作、官當者,以居作、官當為重。

  「疏」議曰:假有甲任九品一官,犯盜絹五疋,合徒一年;又私有?一張,合徒一年半;又過失折人二支,合贖流三千里,是為「二罪以上俱發」。從「私有禁兵器」斷徒一年半,〔一〕用官當訖,更徵銅十斤;既犯盜徒罪,仍合免官。是為「以重者論」。

  注:謂非應累者,唯具條其狀,不累輕以加重。  「疏」議曰:以上三事,並非應累斷者,雖從兵器處罪,仍具條三種犯狀,不得將盜一年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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