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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 第 十

唐朝 唐律疏议 长孙无忌 著

職制凡一十九條114諸制書有誤,不即奏聞,輒改定者,杖八十;官文書誤,不請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知誤,不奏請而行者,亦如之。輒飾文者,各加二等。

  「疏」議曰:「制書有誤」,謂旨意參差,或脫剩文字,於理有失者,皆合覆奏,然後改正、施行。不即奏聞,輒自改定者,杖八十。「官文書」,謂常行文書,有誤於事,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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