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宝典
当前位置:汉程网 >国学 >唐律疏议 >查看详情

《唐律疏议》·卷 第 五

唐朝 唐律疏议 长孙无忌 著

名例凡八條37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贓猶徵如法。

  「疏」議曰:過而不改,斯成過矣。今能改過,來首其罪,皆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審,牒雖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雖欲自新,不得成首。  注:正贓猶徵如法。

  「疏」議曰:稱正贓者,謂盜者自首,不徵倍贓。稱如法者,同未首前法,徵還官、主:枉法之類,彼此俱罪,猶徵沒官;取與不和及乞索之類,猶徵還主。

  其輕罪雖發,因首重

点击展开查看全文

四库全书

更多>

国学汉语

  • 字典
  • 康熙字词
  • 说文解字
  • 词典
  • 成语
  • 小说
  • 名著
  • 故事
  • 谜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