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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 第 十 一

唐朝 唐律疏议 长孙无忌 著

職制凡一十七條133諸奉使有所部送,而雇人寄人者,杖一百;闕事者,徒一年。受寄雇者,減一等。

  「疏」議曰:「奉使有所部送」,謂差為綱、典,部送官物及囚徒、畜產之屬。而使者不行,乃雇人、寄人而領送者,使人合杖一百。「闕事者」,謂於前事有所廢闕,合徒一年。其受寄及受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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