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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 第 十 六

唐朝 唐律疏议 长孙无忌 著

擅興凡二十四條「疏」議曰:擅興律者,漢相蕭何創為興律。魏以擅事附之,名為擅興律。晉復去擅為興。又至高齊,改為興擅律。隋開皇改為擅興律。雖題目增損,隨時沿革,原其旨趣,意義不殊。大事在於軍戎,設法須為重防。廄庫足訖,〔一〕須備不虞,故此論兵次於廄庫之下。

  224諸擅發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絞;謂無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輒發兵者。雖即言上,而不待報,猶為擅發。〔二〕文書施行即坐。

  「疏」議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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