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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 第 二 十

唐朝 唐律疏议 长孙无忌 著

賊盜凡一十五條287諸盜緦麻、小功親財物者,減凡人一等;大功,減二等;期親,減三等。殺傷者,各依本殺傷論。此謂因盜而誤殺者。若有所規求而故殺期以下卑幼者,絞。餘條準此。

  「疏」議曰:緦麻以上相盜,皆據別居。卑幼於尊長家強盜,已於「恐喝」條釋訖。其尊長於卑幼家竊盜若強盜,及卑幼於尊長家行竊盜者,緦麻、小功減凡人一等,大功減二等,期親減三等。「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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