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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 第 十 八

唐朝 唐律疏议 长孙无忌 著

賊盜凡九條261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竅中,有所妨者,杖八十。其故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以故殺傷人者,各以鬥殺傷論。  「疏」議曰:耳鼻孔竅皆為要所,輒以他物置中,有所妨者,杖八十。本條毆罪重者,依毆法;毆未有罪者,亦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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