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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 第 二 十 一

唐朝 唐律疏议 长孙无忌 著

鬥訟凡一十五條「疏」議曰:鬥訟律者,首論鬥毆之科,次言告訟之事。從秦漢至晉,未有此篇。至後魏太和年,分繫訊律為鬥律。〔一〕至北齊,以訟事附之,名為鬥訟律。後周為鬥競律。隋開皇依齊鬥訟名,至今不改。賊盜之後,須防鬥訟,故次於賊盜之下。

  302諸鬥毆人者,笞四十;謂以手足擊人者。傷及以他物毆人者,杖六十;見血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疏」議曰:相爭為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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