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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 第 二 十 三

唐朝 唐律疏议 长孙无忌 著

鬥訟凡一十三條333諸毆傷妻前夫之子者,減凡人一等;同居者,又減一等。死者,絞。

  「疏」議曰:「毆傷妻前夫之子者」,謂改醮之婦,攜子適人,後夫毆傷者,減凡人一等。「同居者」,謂與繼父同居,立廟服期。「又減一等」,謂減凡人二等。若毆之令至篤疾及斷舌、毀敗陰陽,如此之類,得徒二年半。不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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