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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 第 二 十 六

唐朝 唐律疏议 长孙无忌 著

雜律凡三十四條「疏」議曰:里悝首制法經,〔一〕而有雜法之目。遞相祖習,多歷年所。然至後周,更名雜犯律。隋又去犯,還為雜律。諸篇罪名,各有條例。此篇拾遺補闕,錯綜成文,班雜不同,故次詐偽之下。〔二〕

  389諸坐贓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謂非監臨主司,而因事受財者。與者,減五等。

  「疏」議曰:贓罪正名,其數有六,謂:受財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強盜、竊盜并坐贓。然坐贓者,謂非監臨主司,因事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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