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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 第 二 十 八

唐朝 唐律疏议 长孙无忌 著

捕亡凡一十八條「疏」捕亡律者,魏文侯之時,里悝制法經六篇,捕法第四。至後魏,名捕亡律。北齊名捕斷律。後周名逃捕律。〔一〕隋復名捕亡律。然此篇以上,質定刑名。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須捕繫,以寘疏網,故次雜律之下。

  451諸罪人逃亡,將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謂故方便之者。雖行,與亡者相遇,人仗足敵,不鬥而退者:各減罪人罪一等;〔二〕鬥而退者,減二等。即人仗不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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