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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衍义补》·卷四三

明朝 大学衍义补 邱濬 著

▲乐律之制(中)
《论语》:子语鲁太师乐曰:“乐其可知也,始作翕如也,从之纯如也、如也,绎如也以成。”
朱熹曰:“语,告也。太师,乐官名。时音乐废阙,故孔子教之。翕,合也。从,放也。纯,和也。愊,明也。绎,相续不绝也。成,乐之一终也。”
谢良佐曰:“五音、六律不具,不足以为乐。翕如,言其合也。五音合矣,清浊、高下如五味之相济而后和,故曰纯如。合而和矣,欲其无相夺伦,故曰愊如。然岂宫自宫而商自商乎,不相反而相联如贯珠可也,故曰绎如也以成。”
臣按:此孔子自卫反鲁正乐之时,所以告太师之言也。元许谦谓:“大要乐声翕合须要纯和,不可背戾。八音之中,金声最高,竹、革之声次之,匏音次之,丝音又次之,石音最低。作乐八音皆和,声声俱见,不可使声高掩声下者,故曰愊如。既各自要分晓,又恐声音不相合,意思不相联属,故又曰绎如。玩其本文,始、从、成是作乐始、中、终三节,翕及纯、愊及绎乃三节中之节奏,后世有作者当以圣人之言为法。”
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
朱熹曰:“《韶》,舜乐;《武》,武王乐。美者声容之盛,善者美之实也。舜绍尧致治,武王伐纣救民,其功一也,故其乐皆尽美。然舜之德,性之也,又以揖逊而有天下;武王之德,反之也,又以征诛而得天下,故其实有不同者。”
臣按:朱熹谓:“《韶》《武》皆不可考,但《书》称德惟善政,至劝之以九歌,此便是作《韶》乐之本,所谓九德之歌、九韶之舞是也。武王之《武》,看《乐记》便见,盖是象伐纣之事。所谓南者,自南而北伐纣也,气象便不甚和,《韶》乐只是和而已。”
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
朱熹曰:“不知肉味,盖心一于是而不及乎他也。曰不意舜之作乐至于如此之美,则有以极其情文之备,而不觉其叹息之深也。盖非圣人不足以及此。”
范祖禹曰:“《韶》尽美又尽善,乐之无以加此也,故学之三月不知肉味,而叹美之如此,诚之至、感之深也。”
臣按:大舜《韶》乐之作前无伦而后无继也,孔子生于舜千七百年之后,一旦闻而学之乃至于忘味,则在当时可知也。子曰:“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
朱熹曰:“鲁哀公十一年冬,孔子自卫反鲁。是时周礼在鲁,然《诗》学亦颇残阙失次,孔子周流四方,参互考订以知其说,晚知道终不行,故归而正之。”又曰:“前汉《礼乐志》云:‘王官失业,雅颂相错,孔子论而正之。’故其言如此。”
臣按:乐居六经中之一,其为用最为急者。孔子删述六经,其五者皆有成书,而乐独阙焉。其所以为乐者,其书不复可见,幸有此数言载于鲁《论》之中。然不徒曰乐而且谓乐正者,正之一言,盖有以见乐之在当时其错杂无伦、淫邪不正,实有赖于圣人之正定也。
颜渊问为邦,子曰:“乐则《韶》舞,放郑声。”
张载曰:“礼乐治之法也,放郑声、远佞人,法外意也。一日不谨则法坏矣,虞夏君臣更相饬戒,意盖如此。”朱熹曰:“取其尽善尽美。放谓禁绝之。郑声,郑国之音。”
臣按:先儒有曰治道成于乐,郑声,乐之淫者,能摇荡人之性情以坏其成,故放绝之。大抵乐之为乐,虽备于声容,而其本原之所始则起于《诗》之言志。故圣人正乐以为常经,必使雅、颂之得所;取《韶》以立治法,必戒郑声之淫荡。后世有作,本九德之歌为九成之乐,用夫雅、颂之正而戒夫郑、卫之淫,则古乐不难复矣。
庄暴见孟子,曰:“暴见于王,王语暴以好乐,暴未有以对也,曰好乐何如?”孟子曰:“王之好乐甚则齐国其庶几乎。”他日,见于王曰:“王尝语庄子以好乐,有诸?”王变乎色曰:“寡人非能好先王之乐也,直好世俗之乐耳。”曰:“王之好乐甚则齐其庶几乎,今之乐由古之乐也。”曰:“可得闻与?”曰:“独乐乐与人乐乐,孰乐?”曰:“不若与人。”曰:“与少乐乐与众乐乐,孰乐?”曰:“不若与众。”“臣请为王言乐。今王鼓乐于此,百姓闻王钟鼓之声、管龠之音,举疾首蹙頞而相告曰:‘吾王之好鼓乐,夫何使我至于此极也,父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今王田猎于此,百姓闻王车马之音、见羽旄之美,举疾首蹙頞而相告曰:‘吾王之好田猎,夫何使我至于此极也,父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此无他,不与民同乐也。今王鼓乐于此,百姓闻王钟鼓之声、管龠之音,举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吾王庶几无疾病与,何以能鼓乐也。’今王田猎于此,百姓闻王车马之音、见羽旄之美,举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吾王庶几无疾病与,何以能田猎也。’此无他,与民同乐也。今王与百姓同乐,则王矣。”
朱熹曰:“不与民同乐者,谓独乐其身而不恤其民,使之穷困也;与民同乐者,推好乐之心以行仁政,使民各得其所也。好乐而能与百姓同之,则天下之民归之矣。”
范祖禹曰:“战国之时民穷财尽,人君独以南面之乐自奉其身,孟子切于救民,故因齐王之好乐开导其善心,深劝其与民同乐,而谓今乐犹古乐。其实今乐古乐何可同也?但与民同乐之意则无古今之异耳。”
杨时曰:“乐以和为主,使人闻钟鼓、管弦之音而疾首蹙頞,则虽奏以《咸》《英》《韶》《》无补于治也,故孟子告齐王以此,姑正其本而已。”
臣按:昔人有言,春秋时虽伶官犹知奸声、淫乐为可耻,而战国之时则时君直以世俗之乐为可好,盖世变于是愈下矣。然去之百世之后,先王之古乐绝响而圣贤之格言犹存,深思而熟玩之,犹可以得其流风遗韵之仿佛也。后世人主诚因孔孟之言求作乐之本,乐之作也,必使其民欣欣然而有喜色然后为之,苟徒肆一已之乐而忘万民之忧,又不若不作之为愈也。当夫制作之后、播奏之时,慨然反思于心,曰吾之享此其与民同乐否乎?民得无闻之而有举疾首蹙沄相告者乎?必也好乐而与民同之,使其欣欣然有喜色。如此,则所作之乐虽不能备《韶》《》之音,而实得《韶》《》之意于千古之上矣。
《汉书志》曰:黄帝使伶伦自大夏(西戎之国)之西、昆仑之阴,取竹之解谷(一作嶰溪之谷)生(治也)其窍(孔也)厚(一有“薄”字)均(孔与肉等也)者,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制十二筒以听凤之鸣。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比(合也)黄钟之宫而皆可以生之,是为律本。至治之世,天地之气合以生风,天地之风气正,十二律定。
颜师古曰:“比,合也。可以比之,谓上下相生也。十二管皆生于黄钟之宫,故曰黄钟律吕之本。”
臣按:乐之作,始于黄帝命伶伦取嶰谷之竹生而空窍厚薄均者,断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制十二筒以听凤凰之鸣。其雄鸣为六律曰黄钟、太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雌鸣为六吕曰大吕、夹钟、中吕、林钟、南吕、应钟,此十二者皆以铜为管,转而相生。黄钟为首,其长九寸,各因而三分之上生者盆一分、下生者损一分,于是文之以五声曰宫、商、角、征、羽,播之以八音曰金、石、土、革、丝、木、匏、竹,而大乐和矣。以之候气则埋之密室,上与地平,实以葭灰,覆以缇素,以候十有二月之中气,冬至气至则黄钟之管飞灰冲素,大寒以下各以其月随而应焉,而时序正矣。以之审度则以子谷黍中者九十,度黄钟之长而以一黍之广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以之嘉量则以子谷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以之谨权衡则以黄钟一龠千二百黍之重为十二铢,两之得二十四铢而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而五权谨矣。此黄钟所以为律吕之本,而天下万事万物皆由是而出焉。
《后汉书志》曰:宓羲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大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征、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征,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又曰:截管为律,吹以考声,列以候气,道之本也。
臣按:声气之元一语,万世作乐者之大根大本也。作乐者不求之气与声而能有所成者,无此理也。
朱熹曰:“律历家最重元声,元声一定向下都定、元声一差向下都差者以此。”蔡邕《铜龠铭》曰:龠黄钟之宫,长九寸,空围九分。
汉斛铭文曰:律嘉量,方尺,圜其外(循四角规而圜之,其径当四寸有奇),庣(不满之处)旁九厘五毫(径尺四寸有奇之数犹未足也),幂百六十二寸(方尺幂百寸,圜其外每旁方水五寸,庣其旁约五寸),深尺,积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斗(一寸幂百六十二寸,为容一斗;积十寸容一千六百二十寸,为容十斗)。
蔡元定曰:“嘉量方尺,所以起数也。汉斛容十斗,实二千龠,计一百六十二万分,为一千六百二十寸。”又曰:“嘉量之法,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石。一石积一千六百二十寸,为分者一百六十二万;一斗积一百六十二寸,为分者十六万二千;一升积十六寸二分,为分者一万六千二百;一合积一寸六分二厘,为分者一千六百二十,则黄钟之龠为八百一十分明矣。空围八百一十分,则长累九十黍,广容一千二百黍矣。盖十其广之分以为长,十一其长之分以为广,自然之数也。”
臣按:朱熹《律吕新书》序所谓“黄钟围径之数,则汉斛积分可考”者此也。《新书》之首章“律吕本原”论黄钟曰:“长九寸,空围九分,积八百一十分。盖天地之数始于一、终于十,其一、三、五、七、九为阳,九者阳之成也;其二、四、六、八、十为阴,十者阴之成也。黄钟者阳声之始,阳气之动也,故其数九。分寸之数具于声气之元,不可得而见,及断竹为管,吹之而声和,候之而气应,而后数始形焉。均其长得九寸,审其围得九分,积其实得八百一十分,长九寸、围九分,积八百一十分,是为德本度量权衡,于是而受法,十一律由是而损益焉。”吁,自汉以来钟律之议纷纷靡定,蔡氏兹书一出而千古之论灼然不疑,所谓“断竹为管,吹之而声和,候之而气应,而后数始形焉”,此数言者真诚作乐定律之本也。
《淮南子》曰:规始于一,一不生,故分而为阴阳,阴阳合和而万物生,故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三参物,三三如九,故黄钟之九寸而宫音调,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黄钟之数立。律之数六,分为雌雄,故曰十二钟,以副十二月,十二各以三成,故置一而十一三之,为积分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黄钟大数立焉。
太史公曰:置一而九,三之以为法,实如法得长一寸,凡得九寸,命曰黄钟之律。
《前汉志》曰:太极元气,函三为一。极,中也。元,始也。行于十二辰,始动于子,参之于丑得三,又参之于寅得九,又参之于卯得二十七,又参之于辰得八十一,又参之于巳得二百四十三,又参之于午得七百二十九,又参之于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又参之于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又参之于酉得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又参之于戌得五万九千四百四十九,又参之于亥得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此阴阳合德,气钟于子,化生万物者也。
蔡元定曰:“《淮南子》谓‘置一而十一三之,以为黄钟之大数’,即《律书》‘置一而九,三之以为寸法’者,其术一也。夫置一而九,三之既为寸法,则七三之为分法,五三之为厘法,三三之为毫法,一三之为丝法,从可知矣。《律书》独举寸法者,盖已于生钟,分内默具律,寸、分、厘、毫、丝之法而又于此律数之下,指其大者以明凡例也。一三之而得三,三三之而得二十七,五三之而得二百四十三,七三之而得二千一百八十七,九三之而得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故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以九分之则为二千一百八十七,二千一百八十七以九分之则为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三以九分之则为二十七,二十七以九分之则为三。三者丝法也;九其三得二十七,则毫法也;九其二十七得二百四十三,则厘法也;九其二百四十三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则分法也;九其二千一百八十七得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则寸法也。一寸九分,一分九厘,一厘九毫,一毫九丝,以之生十二律,以之生五声二变,上下乘除,参同契合,无所不通,盖数之自然也。”
司马贞《史记索隐》注:黄钟八寸十分一,云律九九八十一,故云八寸十分一。
臣按:此即朱熹所谓“寸以九分为法,淮南、太史、小司马之法可推”者此也。元定之言曰:“黄钟九寸,以三分为损益,故以三历十二辰得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为黄钟之实。其十二辰所得之数,在子、寅、辰、午、申、戍六阳辰为黄钟寸、分、厘、毫、丝之数,在亥酉未巳卯丑六阴辰为黄钟寸、分、厘、毫、丝之法,其寸、分、厘、毫、丝之法皆用九数,故九丝为毫,九毫为厘,九厘为分,九分为寸,为黄钟。盖黄钟之实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数,以三约之,为丝者五万九千四十九;以二十七约之,为毫者六千五百六十一;以二百四十三约之,为厘者七百二十九;以二千一百八十七约之,为分者八十一;以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约之,为寸者九,由是三分损益以生十一律焉。”蔡氏所谓黄钟之实者如此,或者以谓算到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数何所用之?朱熹曰:“以定管之长短而出是声,考究其法当如是也。”
杜佑《通典》曰:十二律相生之法自黄钟始,三分损益下生林钟,林钟上生太蔟,太蔟下生南吕,南吕上生姑洗,姑洗下生应钟,应钟上生蕤宾,蕤宾上生大吕,大吕下生夷则,夷则上生夹钟,夹钟下生无射,无射上生中吕,此谓十二律长短相生,一终于仲吕之法。又制十二钟以准十二律之正声,又凫氏为钟以律计,自倍半,以子声比正声则正声为倍,以正声比子声则子声为半。但先儒释用倍声有二义,一义云半十二律正律为十二子声之钟,二义云从于仲吕之管寸数,以三分益一上生黄钟,以所得管之寸数然后半之以为子声之钟。其为变正声之法者,以黄钟之管正声九寸,子声则四寸半。又上下相生之法者,以仲吕之管长六寸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万二千九百七十四,上生黄钟,三分益一,得八寸五万九千零四十九分寸之五万一千八百九十六,半之得四寸五万九千零四十九分寸之二万五千九百四十八,以为黄钟,又上下相生以至仲吕,皆以相生所得之律寸数之半以为子声之律。
蔡元定曰:“此说黄钟九寸生十一律有十二子声,所谓正律,正半律也。又自仲吕上生黄钟,黄钟八寸五万九千□□四十九分寸之五万一千八百九十六,又生十一律,亦有十二子声,即所谓变律、变半律也。正、变及半凡四十八声,上下相生,最得《汉志》所谓黄钟不复为他律役之意,与《律书》五声大小次第之法。但变律止于应钟,虽设而无所用,则其实三十六声而已,其间阳律不用变声而黄钟又不用正半声,阴吕不用正半声而应钟又不用变半声,其实又二十八声而已。”
臣按:朱熹所谓“变律半声之例,杜氏《通典》具焉”者,此也。元定之言曰:“律吕之数,往而不返,故黄钟不复为他律役,所用七声皆正律,无空积忽微。自林钟而下则有半声,自蕤宾而下则有变律,皆有空积忽微,不得其正。故黄钟独为声气之元,虽十二律八十四声皆黄钟所生。然黄钟一均,所谓纯粹中之纯粹者也。”八十四声,正律六十三、变律二十一,六十三者九七之数也,二十一者三七之数也,所引“黄钟不复与他律为役”者,盖以黄钟至尊无与为并,惟于本宫用正律,若他律为宫,则黄钟之为商、角、征、羽、二变者皆但用其变律,而正律不复与之为役也。
《通典》注曰:按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征,自殷以前但有五音,自周以来加文、武二声谓之七声,五声为正,二声为变,变者和也。
蔡元定曰:“宫与商、商与角、征与羽相去皆一律,角与征、羽与宫相去独二律,一律则近而和,二律则远而不相及,故宫、羽之间有变宫,角、征之间有变征,此亦出于自然,《左氏》所谓七音、《前志》所谓七始是也。然五声者正声,故以起调毕曲,为诸声之纲,至二变声则宫不成宫、征不成征,不比于正音,但可以济五声之所不及而已,然有五声而无二变亦不可以成乐也。”
臣按:此亦朱熹所谓“五声二变之数,杜氏《通典》具焉”者也。元定之言曰:“五声宫与商、商与角、征与羽相去各一律,至角与征、羽与宫相去乃二律,相去一律则音节和,相去二律则音节远。故角、征之间近征,收一声比征少下,故谓之变征;羽、宫之间近宫,收一声少高于宫,故谓之变宫也。角声之实六十有四,以三分之不尽一算,既不可行,当有以通之,声之变者二,故置一而两,三之得九,以九因角声之实六十有四,得五百七十六,三分损益再生变征、变宫二声,以九归之以从五声之数,存其余数以为强弱。至变征之数五百一十二,以三分之又不尽二算,其数又不行,此变声所以止于二也。变宫、变征,宫不成宫,征不成征,古人谓之和缪,又曰所以济五声之不及也,变声非正,故不为调也。其所谓和缪者,《淮南子》曰姑洗生应钟,比于正音,故谓和;应仲生蕤宾,不比于正音,故为缪。”
孔颖达《礼疏》曰:黄钟为第一宫,下生林钟为征,上生太簇为商,下生南吕为羽,上生姑洗为角;林钟为第二宫,上生太簇为征,下生南吕为商,上生姑洗为羽,下生应钟为角;太簇为第三宫,下生南吕为征,上生姑洗为商,下生应钟为羽,上生蕤宾为角;南吕为第四宫,上生姑洗为征,下生应钟为商,上生蕤宾为羽,上生大吕为角;姑洗为第五宫,下生应钟为征,上生蕤宾为商,上生大吕为羽,下生夷则为角;应钟为第六宫,上生蕤宾为征,上生大吕为商,下生夷则为羽,上生夹钟为角;蕤宾为第七宫,上生大吕为征,下生夷则为商,上生夹钟为羽,下生无射为角;大吕为第八宫,下生夷则为征,上生夹钟为商,下生无射为羽,上生仲吕为角;夷则为第九宫,上生夹钟为征,下生无射为商,上生仲吕为羽,上生黄钟为角;夹钟为第十宫,下生无射为征,上生仲吕为商,上生黄钟为羽,下生林钟为角;无射为第十一宫,上生仲吕为征,上生黄钟为商,下生林钟为羽,上生太簇为角;仲吕为第十二宫,上生黄钟为征,下生林钟为商,上生太簇为羽,下生南吕为角。是十二宫各有五声,凡六十声。
蔡元定曰:“声者所以起调毕曲,为诸声之纲领,《礼运》所谓还相为宫,所以始于黄钟,终于南吕也。后世以变宫、变征参而八十四调,其亦不考矣。”
臣按:朱熹所谓“变宫、变征之不得为调,则孔氏之《礼疏》因亦可见”者,此也。盖五声十二律旋相为宫止于六十,而后世乃参之以变宫、变征为八十四调,非古矣。
以上论乐律之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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