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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衍义补》·卷五一

明朝 大学衍义补 邱濬 著

▲家乡之礼(上之下)
《丧大记》曰:疾病,外内皆埽。废床,彻亵衣,加新衣。男女改服,属纩(新绵)以俟绝气。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妇人不死于男子之手。
马希孟曰:“君子于其生也欲内外之有别,于其死也欲始终之不亵,则男女之分明、夫妇之化兴。”
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小敛,布绞,缩(直也)者一,横者三,一衾。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布衿,二衾。
陈澔曰:“此明小敛文。衣、衾、绞既敛所用以束尸,使坚实者。从者在横者之上,从者一幅,横者三幅,每幅之末析为三片以便结束。大敛缩者三,谓一幅直用裂其两头为三方也;横者五,谓以布二幅分裂作六片而用五片(去一不用),横于直者之下也。”
臣按:古人之死必为之大、小敛,所以束其尸而使之坚实。后世不知此礼,往往有谓不忍将死者束缚而不肯敛者,此愚下之见也。
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在大棺之内)六寸,下大夫棺六寸、属四寸,士棺四寸。
臣按:死者人所不免,故《王制》“六十岁制”谓制棺也,人至六十死期将近,故必豫为制棺,恐一旦不测,仓卒之际急难措置也。古之孝子慎于送终之礼,三日而殡,凡附于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于棺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必诚则于死者无所欺,必信则于生者无所疑,勿之有悔,则于生者、死者皆无憾矣。必如是,庶几孟子所谓“尽于人心”者乎。
《檀弓》曰:子游问丧具,夫子曰:“称家之有亡。”子游曰:“有无恶乎齐?”夫子曰:“有毋过礼,苟亡矣,敛首足形,还(与旋同)葬,县(平声)棺而封,人岂有非之者哉(”封“当作”窆“)?”
朱熹曰:“丧具称家之有无,贫而厚葬不循礼也。”
臣按:丧葬之具固有礼亦有分,分虽得为而礼不可为固不可为,礼虽可为而分不得为亦不可为。反而求之,吾家礼可以为而分又得为,而吾财力足以称之而不为,是俭其亲也;礼可以为而分亦得为,而吾之财力不足以为之而必假借于人勉强以徇俗好,甚至有所待而久不举,以暴露其亲,则是徇外以忘亲也,亦岂得为孝哉?
《丧大记》曰:丧有无后,无无主。
臣按:《家礼》“立丧主”注:“凡主人谓长子无则长孙承重主馈奠,其与宾客为礼则同居之亲且尊者主之。”盖亲者主馈奠、尊者主宾客,凡礼皆然。
《周礼肆师》:凡卿、大夫之丧相其礼。
臣按:成周之世,卿、大夫家有丧事,尚设官以相其礼,后世徒有其文而无其人,此家所以自为俗而礼教不能达于天下也。《檀弓》曰:杜桥之母之丧,宫中无相,以为沽(粗略也)也。
郑玄曰:“孝子丧亲,悲迷不复自知,礼节、事仪皆须人相导,而桥母死,宫中不立相侍,故时人谓其于礼为粗略也。”
《家语》:孔子在卫,司徒敬子之卒,蘧伯玉曰:“卫鄙俗不习丧礼,烦吾子相焉。”孔子许之。
臣按:礼废之后,人家一切用佛、道二教,乡里中求其知礼者盖鲜。必欲古礼之行,必须朝廷为之主,行下有司,令每乡选子弟之谨敏者一人,遣赴学校,依礼演习,散归乡社,俾其自择社学子弟以为礼生,凡遇人家有丧祭事使掌其礼。如此,则圣朝礼教行于天下,而异端自息矣。
《王制》曰: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春秋传》曰: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
陈澔曰:“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大夫降于诸侯而三月,士、庶人又降于大夫,故逾月也。今总云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此固所同,然皆三月而葬则非也,当从左氏说为正。”
臣按:古者置棺于坎而涂之谓之殡,后世无所谓涂之者,三日大敛之后入棺即以为殡也。《王制》通谓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而《左传》则又分大夫三月、士逾月而不言庶人,盖先王制礼不下庶人,人家贫富不同,事辨即葬,不拘日也。《王制》通以三月言而《左传》谓士逾月,盖士逾月即可葬,不得已而至于三月亦不为过,庶人事具即葬,然有故焉亦许至三月,然逾三月则不可也。所谓不得已或有故者,盖以其间有贫窘或远行未回,及适有疾病者,皆许延至三月,但不可出三月之外。近世江浙、闽广民间多有溺于风水之说,及欲备礼以徇俗尚者,亲丧多有留至三、五、七年,甚至累数丧而不举者,前丧未已,后丧又继,终无已时,使死者不得归土,生者不得乐生,积阴气于城郭之中,留伏尸于室家之内,十年之中其家岂无昏姻吉庆之事,亲死未葬,恬然忘哀作乐,流俗之弊莫此为甚。乞明为禁限,留丧过三月不葬者责以暴露之罪,若有远行商宦及期不至者,明白告官方许逾限。仍行礼官申明旧制,凡民间殡葬之具皆为品节,礼不可为(如散帛、设席之类)、分不得为(如幢幡、彩亭之类)者一切禁绝之,违者问以违制之罪。
司马光曰:“世俗信浮屠诳诱,于始死及七七、百日、期年、再期、除丧饭僧设道场,或作水陆大会,写经造像,修建塔庙,云为死者灭弥天罪恶,必生天堂,受种种快乐,不为者必入地狱剉烧、舂磨,受无边波咤之苦。殊不知人生含血气,知痛痒,或剪爪剃发,从而烧斫之已不知苦,况于死者形神相离,形则入于黄壤,朽腐消灭,与木石等,神则飘若风火,不知何之,借使剉烧、舂磨,岂复知之?且浮屠所谓天堂、地狱者,亦以劝善而惩恶也,苟不以至公行之,虽鬼可得而治乎?”
臣按:追荐之说,惟浮屠氏有之,而近世黄冠师亦有所谓炼度者,彼见浮屠得财亦效而尤之也。在宋时犹未盛,故温公《书仪》止言浮屠而《家礼》亦止云不作佛事,非谓道教可用也。虽然,世俗之所以为此者,盖以礼教不明于天下,士庶之家一有丧事,无所根据,因袭而为之,以为当然之礼耳。其间固有为因果而作者,然亦其徒云耳,若夫市井小人,其亲之存,饥寒患难尚有所不恤,况其既死,又肯捐其财,超其出地狱而升天堂哉?无亦畏世俗之讥笑而为之耳。若夫所谓士大夫及仕宦之家,其心亦有知其非而不欲为者,然念其祖父以来世袭为此,而凡其亲族、姻戚、乡邻之家无不如此者,而我何人,一旦乃敢不为,既恐他人议己之不孝其亲,又恐其讥己之吝财费也。中有特见之士毅然欲为,然当亲死之时五内分裂,其礼散见于经传之中,无有定说,平时失于讲究,一旦临事欲行从何措手,欲资之人,一时无有所谓稽古知礼者,苟直情而径行则又反不如二教之有据依,是以不得已而用之也。彼佛之言止说天堂、地狱归向之者可以免苦而即乐,未有所谓科仪也,而科仪之作,盖我中国之人窃我儒之土苴,乘其隙而用之以攫民财,吾儒不之觉也。方且作为言语文字以攻击其非,而不知吾礼之柄为彼窃弄,是以攻之非不力而卒莫如之何也已。昔宋儒朱熹所著《家礼》会粹诸家礼以为一书,而于丧礼尤备,我太宗皇帝命儒臣加载《性理大全书》颁行天下,臣尝以浅近之言节出其要以为仪注,刻板已行,在臣家乡多有用而行者,遂以成俗。盖行古礼比用浮屠省费数倍,伏望圣明为礼教主,复行古礼,非独可以正民俗、辟异端,而亦可以省民财、厚民生也。
又曰:“世俗信葬师之说,既择年月日时,又择山水形势,以为子孙贫富、贵贱、贤愚、寿夭尽系于此,而其为术又多不同,争论纷纭,无时可决,至有终身不葬、累世不葬,或子孙衰替,忘失处所弃捐不葬者,正使殡葬实能致祸福为子孙者,亦岂忍使其亲臭腐暴露而自求其利耶?悖礼伤义莫甚于此。然孝子之心虑患深远,恐浅则为人所掘,深则湿润速朽,故必求土厚水深之地而葬之,所以不可不择也。”
臣按:古者举事必决之卜筮,虽以周公定洛亦必假之于龟。夫建都邑天下之大事也,以周公元圣,据其形势以定其规制无不可者,尚必决以卜焉。后世卜筮之法无传,俗所用者非古法,不足为据,其于时月、茔兆幸世有选择之法存焉,不能不用之以代卜筮也,但其所谓希福禄富贵者不足信尔,其趣吉避凶之说亦不可无,宜行有司明为之禁,非有故不许其逾三月之限,及为各房利病之说以诱惑愚俗,犯者禁断,不许行术。(以上死葬父母之礼)
《檀弓》曰:衰与其不当物也,宁无衰。郑玄曰:“不当物,谓精粗广狭不应法制也。”
吴澂曰:“丧礼制为斩、齐、功、缌之服者,其文也;不饮酒食肉、处内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无隆,古之道也。”
臣按:《周礼》肆师禁外内命男女之衰不中法者,盖以五服之冠绖、衰裳皆有所取义,非徒异其制而已也。我太祖皇帝以《服制图》载于《大明律》之首,盖以违于礼则入于律,既以法戒天下,又制为《孝慈录》一书,援乎古以证乎今,复以礼谕臣民,礼法兼行,万世之下所当遵守者也。然而官府虽守其法,而街市之间、闾阎之下,乡俗相传多失其制度,乞敕有司画为图式,降下有司,凡五服之制务必依式制造,不如式者罪之。
《丧服小记》曰: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
郑玄曰:“此论服之降杀。亲亲谓父母也,尊尊谓祖及曾祖、高祖也,长长谓兄及旁亲也,不言卑幼,举尊长则卑幼可知也。男女之有别者,若为父斩、为母齐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为夫斩、为妻期之属是也。此四者于人之道为最大。”
臣按:人道之大者在彝伦,彝伦之大者在于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别焉。是以方其生也,亲者亲之,尊者尊之,长者长之,当别者别之,一皆出于天性,本于人心,凡其所以恭敬爱慕而严惮之者,是乃人道之当然,自然而然者也。及其不幸死亡而至于终天永诀,虽欲亲之、尊之、长之、别之不可得已,是以圣人制为服制,以寓其亲亲、尊尊、长长、别别之义于冠绖、衰裳之间,服制精粗必合法制,岁月久近必遵圣经,非但以寄其悲哀之情、痛疾之意而已也。其亲疏之杀、尊卑之等、长幼之序、内外之辨,一毫不敢有所违悖僭差于其间,是岂无故而然哉?盖人道当如此也。彼昧于礼者或加隆于私亲,或借吉于凶丧,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知有欲而不知有理,盖不知人道者也。人而不知人道,尚可谓之人哉?
《檀弓》曰:事师无犯、无隐,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丧三年。
孔子之丧,门人疑所服,子贡曰:“昔者夫子之丧颜渊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亦然,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
程颐曰:“师不立服,不可立也,当以情之厚薄、事之大小处之,如颜、闵之于孔子,其成己之功与君父并,虽衰三年可也,其次各有浅深,称其情而已。”
张载曰:“古不制师服,师无定体也,见彼之善而己效之亦师也,故有得其一言一义而如朋友者,有亲炙如兄弟者,有成就己身而恩如天地、父母者,此岂可以一概服之?故圣人不制其服,心丧之可也。”
臣按:五者之伦有天合者、有人合者,皆有天然之分、本然之则,其理一定,故圣人立为服制,各称情以立文,以为不易之道,独于师不为定制焉。孔门诸子朝夕从游,凡天地间义理、古今制度、事为变故无不讲明辨问,而于丧祭、吉凶之礼尤加详焉,独于丧师之服略无一言及之,意者恐有豫凶事之嫌欤?逮孔子既没之后,始疑所服,子贡乃举夫子所以丧渊、路者以起其义,曰夫子生时以子之丧处吾徒,既视吾徒以子矣,今夫子没,吾徒乌可不以父视夫子乎?乃处之曰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若丧父无服,所谓心丧者也。心丧者,身无衰麻之服而心有哀戚之情,三年之间不饮酒、不食肉、不御内,时至而哀,哀至而哭,充充瞿瞿,慨然廓然,无以异于倚庐之间、几筵之下、兆域之侧也,夫是之谓心丧。古人谓弟子于师有君臣、父子、朋友之道,生则尊敬之,死则哀痛之,恩深义重,故为之隆服焉。夫恩深义重者固当为之隆其服矣,然恩有浅深、义有轻重,又当因其浅深、轻重而处之,是亦所以称情立文也。孔门之徒三千,速肖七十,当乎梦奠之初,固必人人奔赴也,三年之后,入别子贡,相向而哭者,盖必有数焉,而子贡一人筑室于场,又居三年,受恩尤深故也。噫,世衰道微,礼教不明于世,执亲之丧者尚或不能以如礼,况师乎?甚至师存而关弓反射,更名他师,师没而不肯一吊临者,亦或有也,况望其服心丧以报之乎?虽然,秉彝之心人皆有之,不可尽诬天下以无人也,然则弟子于师之丧固服心丧矣,若夫吊奠之时、从葬之际服何服欤?《仪礼》曰“朋友麻”,注云:“吊服。”加麻其师与朋友同,既葬除之。《礼记》曰:“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群居则绖,出则否。”张载解云:“群居则绖,出则否,丧常师之礼也绖而出特厚于孔子也。”宋儒黄干丧其师,朱熹服加麻,制如深衣,用冠绖。王柏丧其师,何基服深衣加带,绖冠加丝武。柏卒,其弟子金履祥丧之则加绖于白巾,绖如缌服,而小带用细苎。黄、王、金三子者皆朱门之嫡传,其所制之师服非无稽也,后世欲报其师之恩义者宜准之以为法云。五服之制载于礼、图于律,世所通知者,兹不载而特举师友之服者,补所略也。(以上服制之义)
《诗谷风》曰:凡民有丧,匍匐救之。
《曲礼》曰:知生者吊,知死者伤。又曰:助葬必执绋(引棺之索)。
《檀弓》曰:吊于人是日不乐,行吊之日不饮酒、食肉焉。吊于葬者必执引(引柩之索),若从柩及圹皆执绋。《公羊传》曰:车马曰赗,货财曰赙,衣被曰襚。
《穀梁传》曰:乘马曰赗,衣衾曰襚,贝玉曰含,钱财曰赙。
吕大临曰:“《诗》曰‘凡民有丧,匍匐救之’,不谓死者可救而复生,谓生者或不救而死也。夫孝子之丧亲,不能食者三日,其哭不绝声,既病矣,杖而后起,问而后言,其恻怛之心、痛疾之意不欲生,则思虑所及,虽其大事有不能周之者,而况于他哉?故亲戚、僚友、乡党闻之而往者不徒吊哭而已,莫不为之致力焉。始则致含襚以周其急,三日则共糜粥以扶其羸,每奠则执其礼,将葬则助其事,其从柩也,少者执绋、长者专进,止其掩圹也,壮者盈坎、老者从反,哭祖而赗焉,不足则赠焉,不足则赙焉,凡有事则相焉,斯可谓能救之矣。故适有丧者之辞不曰愿见而曰比,虽国君之临亦曰寡君承事,他国之使者曰寡君使某,毋敢视宾客。主人见宾不以尊卑、贵贱,莫不拜之,明所以谢之且自别于常主也;宾见主人无有答其拜者,明所以助之且自别于常宾也。自先王之礼坏,后世虽传其名数,而行之者多失其义,丧主之待宾也如常主,丧宾之见主人也如常宾。如常宾,故主于吊哭而莫敢与其事;如常主,故舍其哀而为衣服、饮食以奉之。其甚者,至于损奉终之礼以谢宾客之勤、废吊哀之仪以宽主之费用,则是先王之礼意其可以下而已乎?今欲行之者,虽未能尽得如礼,至于始丧则哭之,有事则奠之,又能以力之所及为营丧具之未具者以应其求,辍子弟、仆隶之能干者以助其役,易纸币、壶酒之奠以为襚除、供帐、馈食之具以为赗与赙,凡丧家之待己者悉以他辞受焉,庶几其可也。”
臣按:今世俗于亲宾来吊奠往往设席以待之,裂帛以散之,是故吕氏所谓待以常宾、舍其哀而为衣服饮食以奉之者也。又世俗之人送往之日,亲友醵钱为主人设宴于墓所,醉饱歌唱,甚者孝子亦预饮耇,此何礼也?今此俗京师尤甚。夫京邑首善之地,其所为如此,何以示天下四方乎?乞敕有司痛加禁革,自京邑始然后推行于天下。
《曲礼》曰: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
陈澔曰:“五家为邻。相者以音声相劝,相盖舂人歌以助舂也。二十五家为里。巷歌,歌于巷也。”
臣按:古者邻里有丧,而居民相与同其戚也如此,后世无此风矣,臣故录之以为世训。(以上吊慰之礼)
以上家乡之礼(上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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