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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衍义补》·卷一一

明朝 大学衍义补 邱濬 著

▲严考课之法
《舜典》: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
蔡沈曰:“考,核实也。三考,九载也。九载则人之贤否、事之得失可见,于是陟其明而黜其幽,赏罚明信,人人力于事功,此所以庶绩咸熙也。”
臣按:此万世考课之祖。夫三年者天道一变之节也,至于九年则三变矣,天道至于三变则人事定矣。盖人之立心行事未必皆有恒也,锐于前者或退于后,勤于始者或怠于终,今日如此而明日未必皆如此,此事则然而他事则未必然,暂则可以眩惑乎人,久则未有不败露者也。为政于三年、六年不变,固可见其概矣,安知其后何如哉?必至于九年之久而不变,则终不变矣,于是从而黜陟之。圣人立法缓而详,详而尽,真可以为万世法也,岂但使一世之庶绩咸熙而已哉?万世用之而万世咸熙矣。帝世立此法以来,后世多不能遵用,或以一年为一考、或以三十月为一考,或以六期为断、或以三年为断,未有若我朝本帝世考绩之法以为一代之法、百世相承者也。
《周官》:六年五服一朝,又六年(十二年也)王乃时巡,考制度于四岳,诸侯各朝于方岳,大明黜陟。
蔡沈曰:“五服,侯、甸、男、采、卫也。六年一朝会京师,十二年王一巡狩。时巡者,犹舜之四仲巡狩也。考制度者,犹舜之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等事也。诸侯各朝方岳者,犹舜之肆觐东后也。大明黜陟者,犹舜之黜陟幽明也。疏数异时、繁简异制,帝王之治因时损益者可见矣。”
臣按:今制,三年方面及府州县官一朝觐,即此六年五服一朝之制也。但周有巡狩之制而诸侯朝以六年,而今则三年一朝耳。来朝之臣各以其所治须知之事造册以献于朝廷,是考制度之余意也。政绩举者有赏擢之典,否则废黜焉,是亦大明黜陟也。斯制也一见于《虞书》,后千载余复见于《周官》,周至于今日几三千年矣,仅再见焉,汉、唐、宋皆无之。呜呼,此圣祖制治保邦所以卓冠乎百王也欤?
《周礼》:太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大计也),听其致事(听其事来至者之功状)而诏王(奏白于王)废置(有功者置之进其爵,无功者废之退其爵),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臣按:《周礼》月终则有月要、旬终则有日成,则是日月皆有考也;至于一岁之终则有岁会,则是一岁有考也。于是岁终大计则听其所致之事,诏王行废置之法,然犹各计其所治之当废当置者而未行诛赏也,至于三年之久则大计群吏之治,相与比较而行诛赏之法焉。其考以日也宰夫受之,考以月也小宰受之,考以岁也大宰受之,每岁而诏于王,至于三岁则诛其幽而赏其明,此三代盛时考核严而会计当,上下相维,体统不紊也,其以此欤?
小司徒岁终则考其属官之治成(治事之计)而诛赏,令群吏正要会而致事。
小司寇岁终乃命其属入会(会计之状),乃致事(谓致事与王)。
臣按:先儒谓成周六卿先考其属官而后倡牧伯,牧伯从而考诸侯,考课既备,然后上之天子,故周官六卿每岁则诏王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西汉课郡国守相而丞相、九卿则杂考郡国之计书,至天子则受丞相之要。汉去古未远,故犹有古意。今制,内外诸司各自考其官属,然后达于吏部,吏部定其殿最,闻于朝廷以行黜陟,亦是此意。
汉法以六条察二千石,岁终奏事,举殿最。
汉郡守辟除令长得自课第,刺史得课郡国守相,而丞相、御史得杂考郡国之计书,天子则受丞相之要。
臣按:汉考课之法史所不载,惟岁竟丞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见于《丙吉传》。尹翁归为扶风,盗贼课常为三辅最;韩延寿为东郡太守,断狱大减为天下最;陈万年、郑昌皆以守相高第入为右扶风,义纵、朱博皆以县令高第入为长安令,散见于各人之传。由是以观,其一代考课之典必有成法可知矣。
武帝时,董仲舒对策曰:“古所谓功者以任官称职为差,非谓积日累久也。故小材虽累日不离于小官,贤材虽未久不害为辅佐,是以有司竭力尽知,务治其业而以赴功。今则不然,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是以廉耻贸乱、贤不肖浑淆,未得其真。”
胡寅曰:“后世治不及古者其大有三,人君之取士、用人、任官不师先王也。取士莫善于乡举里选,莫不善于程其词章也;用人莫善于因人任职,莫不善于用非其所长也;任官莫善于久居不徙,莫不善于转易无方也。莫善焉者古皆行之,莫不善焉者后世皆蹈之。自汉魏以来董子所谓是者蔑不复举,所谓不是者附益增损以为典常,廉耻道丧、愚不肖居人上为斯民病岂有量哉?必也略法先王,尽蠲宿弊,明君贤相断而行之,其庶几乎遍得贤才森布中外,致君尧、舜而措俗成、康乎?”
臣按:仲舒所谓积日累久以为功,是即《周官》司士以久奠食者也。然司士诏王必先之以德诏爵、以功诏禄、以能诏事而后及于以久奠食焉。后世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则不复考其德功与能,惟以日月先后为断,是则古人所以诏王者有三而今世仅用其一也,以是用人、任官而欲其廉耻不贸、乱贤不肖不浑淆,难矣。然则天下之大,官职之多奚啻千万,不断以岁月而欲一一别其称否,其道何繇?曰立为考校之法,就积日累久之中而分德、功与能之目,常才则循夫一定之资,异才则有不次之擢,如董子之策,小才虽累日不离于小官,贤才虽未久不害为辅佐,则人知所兴起,莫不竭力尽知,务治其业以赴功而廉耻不至贸乱、贤不肖不至于浑淆,而国家之政务无不修举矣。
宣帝始亲政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职奏事,敷奏其言,考试功能,侍中、尚书功劳当迁及有异善厚加赏赐,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励,公卿阙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又诏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各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
黄龙元年,诏曰:“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三公不以为意,朕将何任?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
臣按:汉宣帝综核名实之主也,故于考课之法特严。考试功能,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励,选用所表;郡国上系囚,有笞掠瘐死者又诏丞相、御史课殿最。然犹恐其上计簿具文欺谩,又使御史按之,使其毋以伪乱真。噫,善有赏、恶有罚而又命御史按之,恐其具文,宣帝如此综核,而在当时,王成犹以伪增户口受赏,人伪之难防也如此,况漫不加意者乎?本朝在京官考满,吏部既考之而都察院又核其实,在外则州若府及藩司既考而又考之于宪司,是亦汉人命御史察其非实,毋使真伪相乱之意。
东汉之制,太尉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徒掌人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空掌水土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臣按:此东汉考课之事。所谓太尉、司徒、司空者,汉世之三公也。各于岁尽而奏其殿最以行其赏罚,则失于太骤,非复有虞三载一考之制矣。
汉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下三公,三公遣掾吏按验,然后黜退。光武时用明察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朱浮上疏曰:“陛下不用旧典,信刺举之官,黜鼎辅之任,至于有所敷奏便加退免,覆案不关三府,罪谴不蒙澄察。陛下以使者为腹心、使者以从事为耳目,是谓尚书之平决于百石之吏,故群下苛刻各自为能,兼以私情容长增爱,故有罪者心不厌服,无咎者坐被空文,非所以经盛衰、贻后王也。”
臣按:考课之法先委之长吏,然后以达大臣,必须按验得失,然后上闻以凭黜陟,则吏之臧否咸当其实而人知所劝惩也。苟惟长吏之言是信固不可,而不信之亦不可,此为治所以贵乎得人,而综核名实而信赏必罚也。仰惟本朝三年一朝觐,天下布政按察诸司、府州县官吏各赍须知文册来朝,六部、都察院行查其所行事件有未完报者,当廷劾奏之,以行黜陟。近岁为因选调积滞设法以疏通之,辄凭巡按、御史开具揭帖以进退天下官僚,不复稽其实迹、录其罪状,立为老疾、罢软、贪暴、素行不谨等名以黜退之,殊非祖宗初意。按旧制,官员考满给由到部,考得平常及不称职者亦皆复任,必待九年之久、三考之终然后黜降焉。其有缘事降职、除名,亦许其伸理,虽当临刑亦必覆奏,其爱惜人才而不轻弃绝之如此,可谓仁之至义之尽矣。彼哉何人,立为此等名目,其所谓素行不谨者尤为无谓,则是不复容人改过迁善,凡经书所谓改过不吝、过则勿惮改皆非矣。夫人自幼至壮、自壮至老,其所存、所行安能事事尽善而无过举哉?不仕则已,一履外任稍为人所憎疾,则虽有颜、闵之行有所不免矣。窃观汉时,长吏不任位者,三公遣掾吏案验然后黜退,其后不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朱浮谓有罪者心不厌服,无咎者坐被空文,意当时长吏虽心不厌服,然犹有罪可名,虽被空文然犹有文可考,今则加以空名如死后节、惠之谥,受此暧昧不明之恶声以至于没齿赍恨,况贪者未必暴、暴者未必贪、老疾未必老疾、罢软未必罢软、素行不谨不知何所指名,又何以厌服其心哉?宋韩亿为执政,每见天下诸路捃拾官吏小过,辄不怿曰:“天下太平,圣主之心虽草木昆虫皆欲使之得所,仕者大则望为公卿、次亦望为侍从、下亦望为京朝官,奈何锢之于圣世。”呜呼,禁锢人于圣世固非太平美事,然使天下失职之人布满郡县亦岂朝廷之福哉?伊尹曰:“一夫不获时,予之辜。”当道君子尚慎思之。
晋武帝时,杜预承诏为黜陟之课,其略曰:古者设官分职以颁爵禄,弘宣六典以详考察,然犹倚明哲之辅畴咨博访,敷奏以言。及至末代,疑诸心而信耳目,疑耳目而信简书,简书愈烦,官方愈伪,法令滋彰,巧饰弥多。今莫若委任达官,各考所统在官,一年以后每岁言优者一人为上第、劣者一人为下第,因计偕以名闻。如此六载,王者总集采按其六岁处优举者超用之、六岁处劣举者奏免之,其优多劣少者叙用之,劣多优少者左迁之。
臣按:杜预此注亦是以六年为满考,非复有虞之制也。然每岁达官各考所统,六年而后黜陟之,其法亦善。盖明著奏牍以上闻,视彼后世暗加询访而无案牍可稽、得于风闻而无实迹可验者固为优也。
唐考功之法,考功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凡百司之长,岁较其属功过差以九等,大合众而读之,流内之官叙以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自近侍至于镇防有二十七最(一曰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二曰铨衡人物、擢进才良为选司之最,三曰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较之最,四曰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谐、不失节奏为乐官之最,六曰决断不滞、予夺合理为判事之最,七曰部统有方、警备无失为宿卫之最,八曰兵士调习、戎装充备为督领之最,九曰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十曰仇较精审、明于利害为较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纳明敏为宣纳之最,十二曰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十三曰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军将之最,十四曰礼义德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十五曰详禄典正、词理兼举为文史之最,十六曰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十七曰明于勘覆、稽失无隐为勾简之最,十八曰职事修理、供承强济为监掌之最,十九曰功课皆充、丁匠无怨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时、收获成课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谨于盖藏、明于出纳为仓库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虚、究理精密为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医卜效验多著为方术之最,二十四曰简察有方、行旅无壅为关津之最,二十五曰市廛弗扰、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牧养肥硕、蕃息滋多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边境清肃、城隍修理为镇防之最)。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此所谓九等也。凡定考,皆集于尚书省唱第然后奏。
臣按:唐考课之法,凡百司之长岁较其属功过,差以九等,则是以每岁而考之,亦非有虞三载三考之制。然以后世考课之法较之犹有可取者焉,以其详于善而略于最也。盖善以著其德行,最以著其才术,以善与最相为乘除分为九等以考中外官,上者加阶,其次进禄,其下夺禄,又在下解任,亦庶几古人黜陟之微意也欤。
宋初循旧制,文武常参官各以曹务闲剧为目限,考满即迁。太祖谓非循名责实之道,罢岁月叙迁之制,置审官院考课中外职事,受代京朝官引对磨勘,非有劳绩不许进秩。其后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无赃私罪始得迁秩,其七阶选人(谓从政郎、宣教郎、文林郎、通直郎、承直郎、承议郎、奉议郎)则考第资序无过犯或有劳绩者递迁,谓之循资。凡考第之法,内外选人周一岁为一考,欠日不得成考,三考未替,更周一岁书为第四考,已书之绩不得重计。其后又立审官院、考课院,凡常调选人、流内铨主之奏举及历任有私累者,考课院主之。
臣按:宋考课之法,其初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其后考第之法以一年为一考,皆非有虞考绩之法。然既有吏部又有审官院、考课院,则失之重复,又非成周六典之制。
司马光告于其君(仁宗)曰:“自古得贤之盛莫若唐虞之际,然稷降播种、益主山林、垂为共工、龙作纳言、契敷五教、皋陶明刑、伯夷典礼、后夔典乐,皆各守一官终身不易。今以群臣之才固非八人之比,乃使之遍居八人之官,远者三年、近者数月辄以易去,如此而望职事之修、功业之成,不可得也。设有勤恪之臣悉心致力以治其职,群情未洽,绩效未著,在上者疑之,同列者嫉之,在下者怨之,当是时朝廷或以众言而罚之,则勤恪者无不解体矣,奸邪之臣炫奇以哗众,养交以市誉,居官未久声闻四达,蓄患积弊以遗后人。当是时朝廷或以众言而赏之,则奸邪者无不争进矣。所以然者,其失在于国家采名不采实、诛文不诛意,夫以名行赏则天下饰名以求功,以文行赏则天下巧文以逃罪矣。”
臣按:光所谓采名不采实、诛文不诛意二言者,切中后世考课之弊。人君用人诚能专而久,则人人得以尽其才、究其用,而人所毁誉之言久亦自定,于是因其名而责其实,就其文以求其意,则用舍当而赏罚公矣。
司马光曰:“为治之要莫先用人,而知人圣人所难也,故求之毁誉则爱憎竞进而善恶混淆;考之功状,则巧诈横生而真伪相冒:要其本在至公至明而已。人主询诸人而决诸己,使各长官自考其属而宰相总之,天子定其赏罚,则何劳烦之有?”又曰:“考绩之法,唐虞所为,当世之官居位久而受任专,立法宽而责成远,故鲧之治水,九载弗成然后治其罪,禹之治水九州攸同然后赏其功。非但效米盐之课、责旦夕之效也。”
臣按:本朝以百官考课之法属之吏部,内外官皆以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始行黜陟之典,是则有虞之制也。官满者则造为牌册,备书其在任行事、功绩,属官则先考于其长,书其最目。转送御史考核焉亦书其最目。至是考功,稽其功状书其殿最,凡有三等,一曰称、二曰平常、三曰不称。既书之,引奏取旨令复职,六年再考亦如之,九年通考乃通计前二考之所书者以定其升降之等。其立法之简而要、详而尽,汉、唐以来所未有也。其以御史考核即汉宣命御史考殿最也,书以考语即唐人第其善最也,稽其牌册、引以奏对即宋人之引对磨勘也。以一人之制而兼各代之所长,而又本于有虞三考黜陟幽明之意,岂非万世之良法欤?
以上严考课之法。臣按:吏部职任之大者莫大于铨选、考课,铨选是以日月计其资格之浅深而因以试用,考课是以日月验其职业之修废而因以升降。其初入仕也以资格而高下其职,其既满考也以考课而升降其官,自古求贤审官之法不外乎此二途而已。诚能择吏部之卿佐,俾自择其属,秉铨衡者量才于资格之中,核功过者拔才于考课之外,惟公惟明,不偏不党,则国家有得人之效,事妥民安而制治保邦之本立矣。
▲崇推荐之道
《易泰》:初九,拔茅茹(茅根之相连者)以其汇(类也),征吉。
程颐曰:“君子之进必与其朋类相牵援,如茅之根然,拔其一则牵连而起矣。君子之进必以其类,不唯志在相先乐于与善,实乃相赖以济,故君子、小人未有能独立不赖朋友之助者也。自古君子得位则天下之贤萃于朝廷,同志协力以成天下之泰;小人在位则不肖者并进,然后其党胜而天下否矣,盖各从其类也。”
臣按:进一君子则众君子进,进一小人则众小人进,此《泰》之初九所以有“拔茅茹以其汇”之象也。夫致泰之道亦多端矣,而作《易》圣人必以是而系于一卦之初者,以见人君欲财成辅相天地以左右乎生民者,非得众君子以为之佐,不可以成泰功也。此致治者所以必慎于用人、专于委任以致夫泰治,而又崇推荐之道以保其泰于悠久焉。
《周官》曰:推贤让能,庶官乃和,不和政庞。举能其官,惟尔之能,称匪其人,惟尔不任。
王安石曰:“道二,义、利而已。推贤让能所以为义,大臣出于义则莫不出于义,此庶官所以不争而和;蔽贤害能所以为利,大臣出于利则莫不出于利,此庶官所以争而不和,庶官不和则政必杂乱而不理矣。称亦举也,所举之人能修其官,是亦尔之所能,举非其人是亦尔不胜任。古者大臣以人事君,其责如此。”
臣按:有虞之朝,命禹为百揆,而禹则逊之稷契;皋陶命垂为共工,而垂则逊之殳甗。伯与益之,逊于朱虎熊罴;伯夷逊于夔龙。噫!君以其人为贤能而用之,而其人不自贤、不自能而推之贤、让之能,其相与和穆也如此,此百官和于朝而庶绩所以咸熙也欤。成王仰惟唐虞建官之意而时若之,而以推贤让能望其臣,盖欲其效虞廷之九官济济相让也,而又戒之曰“举能其官,惟尔之能,称匪其人,惟尔不任”,其切望之也深矣。
《春秋穀梁传》曰:学问无方、心志不通,身之罪也;心志既通而名誉不闻,友之罪也;名誉既闻,有司不举,有司之罪也;有司举之,王者不用,王者之过也。
臣按:此言则为臣者见贤而不举、为君者其臣举贤而不能用,钧为有失。
《左传》:襄公三年,祁奚请老,晋侯问嗣焉,称解狐,其仇也,将立之而卒。又问焉,对曰:“午也可(祁奚子)。”于是羊舌职死矣,晋侯曰:“孰可以代之?”对曰:“赤也可(职之子伯华)。”于是使祁午为中军尉,羊舌赤佐之。君子谓祁奚于是能举善矣,称其仇不为谄,立其子不为比,举其偏不为党,解狐得举、祁午得位、伯华得官,建一官而三物成,能举善也。夫唯善故能举其类,《诗》云:“维其有之,是以似之。”祁奚有焉。
臣按:他书有曰:祁奚为大夫请老,晋君问孰可使嗣,对曰:“解狐可。”君曰:“非子之仇乎?”对曰:“君问可,非问仇也。”又问孰可以为国尉,对曰:“午也可。”君曰:“非子之子乎?”对曰:“君问可,非问子也。”君子谓祁奚外举不避仇仇、内举不避亲戚,可谓至公矣。其言比左氏尤为明白,至其所谓公之一言,真诫人臣举贤辅君之要道也。
解狐与荆伯抑为怨,简子问于狐曰:“孰可以为上党守?”对曰:“荆伯抑可。”简子曰:“非子之仇乎?”对曰:“臣闻忠臣举贤不避仇仇,其废也不阿亲近。”简子曰:“善。”遂以荆伯抑为守。
臣按:先儒有言,凡人避嫌者皆内不足也。又曰,恩仇分明,非有德者之言。况人臣事君莫大于荐贤为国,苟以亲仇之故而有所避就焉,则其人可知矣。
《论语》:仲弓为季氏宰,问政,子曰:“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曰:“焉知贤才而举之?”曰:“举尔所知。尔所不知,人其舍诸。”
朱熹曰:“贤有德者、才有能者举而用之,则有司皆得其人而政益修矣。”
程颐曰:“人各亲其亲,然后不独亲其亲。仲弓曰‘焉知贤才而举之’,子曰‘举尔所知。尔所不知,人其舍诸’,便见仲弓与圣人用心之大小。推此义则一心可以兴邦、一心可以丧邦,只在公私之间尔。”
臣按:圣人言虽至近,上下皆通。孔子此言虽为仲弓为宰而发,然推而广之,使人君之治天下,在朝之臣各举其所知之贤才,则人人所知者皆举而用之,而天下之贤才无遗者矣。
孟子曰:“言无实不祥,不祥之实,蔽贤者当之。”
张栻曰:“天生斯贤以为人也,蔽贤之人妨贤病国,不祥孰甚焉。”
臣按:天生贤才以为君用,人能引而进之,其为祥也大矣。媚疾之人蔽之而不容其进,非但不祥于其身,国而不幸有斯人,岂非大不祥哉?汉诏有云“蔽贤蒙显戮”,以是不祥之人投诸豺虎有北可也。
荀卿曰:“下臣事君以货,中臣事君以身,上臣事君以人。”
臣按:或人问报国孰为大?曰荐贤为大。盖竭一身之智力其效少,竭众人之智力其效多,由是以观,则人臣之所以事其君者,其高下可知矣。
汉武帝诏曰:“朕深诏执事,兴廉举孝,庶几成风,绍休圣绪。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今或至阖郡不荐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积行之君子壅于上闻也。且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古之道也。其议不举者罪,有司奏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
臣按:未用之贤,其进与否在公卿、大夫之见任者,后世立法,因其所举贤否而坐其举主则有矣,未有以贤之不进而诛其见任者以责其必进者也。汉去古未远,故其诏令之颁犹有古意存焉。
魏明帝时,士人多务进趋,廉逊道缺,刘寔著《崇让论》以矫之,其略曰:古者圣王之化天下所以贵让者,欲其出贤才、息争竞也。夫人情莫不皆欲己之贤,故劝令让贤以自明,故让道兴,贤能之人不求而自至矣,至公之举自立矣,百官具任,为百官之副亦具以矣。一官缺择众官所让最多者而用之,审之道也。在朝之士相让于上,下皆化之,推贤让能之风从此生矣。夫在官之人其中贤明者亦多矣,岂皆不知让贤为贵耶?直以时皆不让,习以成俗,故不为耳。
臣按:唐宋举官自代之制,盖本寔之此论,非独可以见其人材用之,实亦足以崇推让之风焉。
唐狄仁杰荐张柬之、姚元崇、桓彦范、敬晖等数十人,率为名臣。或谓仁杰曰:“天下桃李悉在公门。”仁杰曰:“荐贤为国,非为私也。”
张说喜推籍后进,善用人之长,多引天下知名士以佐佑王化、粉泽典章,成一王法始。知进贤院,尝荐张九龄可备顾问。说卒,上思其言,召为秘书少监、集贤院学士。
臣按:为大臣者皆能如狄仁杰、张说之荐贤,其为国家治道之助多矣。李克曰:“达观其所举。”二臣之所举如此,则其人之贤可知也已。
崔祐甫为相,荐举惟其人,不自疑畏,推至公以行。德宗尝谓之曰:“人言卿所用多涉亲故,何也?”对曰:“臣为陛下择百官不敢不详慎,苟平生未之识,何以谙其才行而用之?”
司马光曰:“用人者无亲疏、新故之殊,惟贤不肖之察。其人未必贤也,以亲故而取之,固非公也;苟贤矣,以亲故而舍之,亦非公也。天下之贤非一人所能尽,若必待素识而用之,所遗亦多,必也举之以众、取之以公而已,不置毫发之私于其间,则无遗才旷官之病矣。”
文宗时,中书门下奏请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各于本府、本道常选人中择堪为县令、司录、录事、参军人,具课绩、才能闻荐。如刺史所举并两人得上下考者,就加爵秩;在任年考已深者优与进改;如犯赃至一百贯已下者举主量削阶秩,一百贯已上者移守僻远小郡。
臣按:人之难知而节之易变者莫如利,今日不取,安保其他日之皆不取哉?此事不取,安保其他事之皆不取哉?人固难保矣,而所以坐人罪者又未必皆得其实,此连坐举主之法名虽美而实未易行也。
五代周世宗令翰林学士、两省举令录,除官之日,仍署举者姓名,若贪秽败官并当连坐。
胡寅曰:“保任天下之至难也,夫中人以上不万一焉,中人固不易得矣,中人以下滔滔是也。迫祸难、处困穷、临势利、怵交党,此改行易守之会也。中人者一出一入焉,忍与不忍、敢与不敢相权于中,未至于甚,忍而不敢之心胜;怵迫甚矣,不忍而敢之心决:此人情之大常、物理之必至也。诚知其人今不为是,安知其他日渝与不渝也,而况其下者乎?故连坐之法似美而实弊,似美故其初激昂,实弊故其终废格。若曰吾姑严为之防尔,则奸人窥之其弊益甚,然则奈何?曰:人君惟典学明道、识拔真贤以为辅相,则有成材之具、得人之方,如储木于山、育鱼于渊,惟君所取,此非一日之力也。立法保任,苟给目前,策之下也。”
臣按:胡寅所谓“人君典学明道、识拔真贤以为辅相,则有成材之具、得人之方”,此推本反己之论。
宋太宗雍熙二年,令翰林学士、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官各于京官、幕职、州县中举可升朝者一人。端拱三年,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举朝官一人为转运使。
臣按:宋朝内外官皆责令在廷大臣举荐,不颛颛用选法也。
端拱四年,令内外官所保举人有变节逾滥者,举主自首,原其罪。
臣按:举主连坐之法行之久矣,而此又立举主自首原罪之比,盖以所举之人事未彰露即许首原,既已彰露必坐以连坐之罪。此法苟行,则所举及受举之人咸知惧矣。
真宗诏:每年终,翰林学士以下常参官并同举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职、州县官各一人,明言治行堪何任使,或自己谙委,或众共推称。至令合门、御史台计会催促,如年终无举官状,即奏闻当行责罚。
臣按:宋朝人君切于举贤如此,可以为后世法。
真宗复举官自代之制,常参官及节度、观察、防御使、刺史、少尹、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讫三日内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在内者于合门投下,在外者附驿以闻,其表付中书门下,每官阙则以见举多者量而授之。
臣按:此举官自代之制,诚能举而行之,吏、兵二部各立簿籍二,编次所让表状,一以进内,一以留司,据此以为铨用升擢之资,其于进用贤才不为无益。
司马光言于其君(哲宗)曰:“人之才性各有所能,知人之难圣贤所重,若专引知识则嫌于挟私难服众心,若止循资序则官非其人何以致治?莫若使在位达官人举所知,然后克协至公、野无遗贤矣。欲乞以十科取士,一曰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如韩嵩之荐韩休),二曰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如李峤之荐季邕),三曰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如谢安之荐谢玄),四曰公正聪明可备监司科(如匡衡之荐孔光),五曰经术精通可备讲读科(如萧望之之荐薛广德),六曰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如张说之荐张九龄),七曰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如魏元忠之荐吴兢),八曰善听狱讼尽公得实科(如袁盎之荐张释之),九曰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如李祐之荐李巽),十曰练习法令能断请谳科(如丙吉之荐于定国)。应职事官自尚书以下,每岁于十科中举三人,中书省钞录举主及所举官姓名,岁终不举及人数不足,按敕施行。或遇在京及外方有事,执政各随所举之科选差。”
臣按:天下人才不拘拘于此十科,况其各科之中所当用者亦有多寡不同。臣愚以为当如苏洵所云,《书》曰“载采采”,举人者当明著其迹,曰某人廉吏也尝有某事知其廉,某人能吏也尝有某事知其能,虽不必有非常之功而皆有可举之状,其特曰廉能而已者不听。如此,则取人之路广,当道者量其才器而用之,庶乎其得人矣。
英宗时诏中外臣僚,于文资官内,不以职位高下举行实素著、官政尤异可备升擢任使之人;又于诸司使以下至三班使臣内,举其堪充将领及行陈任使之人。司马光言:“臣始闻之不胜庆抃,既而议者皆言数年之前亦有此诏,所举甚众,未闻朝廷曾有所升擢,今兹盖亦修故事、饰虚名而已,非有求贤之实也。若果如此,诚有何益?乞将今来臣僚所举之人,随其资叙各置一簿,编其姓名,留之禁中,其副本降付所司,遇文武官员有阙应系上件差遣者,并乞于所举官簿内资叙人中亲加选择点定。”
臣按:光所言“数年前亦有此诏,而今之所行亦是修故事、饰虚名而已”,此切中后世诏令之弊,非但求贤一事然也。所谓置簿禁中一说尤为切要,但欲遇阙亲为点定,似乎未善。臣愚以为必须待所司各拟以闻,然后据此簿考其当否以点定之,如此,则人君于一世之人才皆有所据以知其人,亦可因所举之得失以知其人之贤否。
苏轼曰:“天下之吏不可以人人而知也,故使长吏举之。又恐其举之以私而不得其人也,故使长吏任之。他日有败事则以连坐,其过恶重者其罪均。且夫人之难知,自尧舜病之矣,今日为善而明日为恶犹不可保,况于十数年之后,其幼者已壮、其壮者已老而犹执其一时之言,使同被其罪,不已过乎?天下之人仕而未得志也,莫不勉强为善以求举,惟其既以致官而无忧,是故荡然无所不至。方其在州县之中,长吏亲见其廉谨勤干之节,则其势不可以不举,又安知其终身之所为哉?一县之长察一县之属,一郡之长察一郡之属,职司者察其属郡者也,此三者其属无几耳,其贪、其廉、其宽猛、其能与不能不可谓不知也。今其属官有罪而其长不即以闻,他日有以告者,则其长不过为失察,其去官者又以不坐。夫职司察其属郡、郡县各察其属,此非人之所不能而罚之甚轻。”又曰:“今之世所以重发赃吏者何也?夫吏之贪者,其始必诈廉以求举,举者皆王公贵人,其下者亦卿大夫之列,以身任之居官,莫不爱其同类等夷之人,故其树根牢固而不可动,盖以连坐者多故也,如盗贼质劫良民以求苟免,为法之弊至于如此,亦可变矣。如臣之策,以职司守令之罪罪举官,以举官之罪罪职司守令,今使举官与所举之罪均,纵又加之,举官亦无如之何,终不能知终身之廉者而后举,特推之于幸不幸而已。苟以其罪罪职司守令,彼其势诚有以督察之。”
臣按:苏轼此言盖以职司守令于其属有可督察之势,而欲以举官之罪罪之。夫职司守令在其人,今日之己任则为其属,其属有罪而不察固有罪矣。若夫举官,前日之所举而今日有罪,彼又何预哉?臣愚以为,宜令举主于初举之时明具保任连坐之状,若其所举之人有不如所举,许其于事情未露之前具实发觉之,则原其缪举之罚。如此,则举人者有所恃而敢于荐扬,受举者有所畏而不敢改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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