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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 李賢注》·後漢書志第十四 五行二

唐朝 後漢書 李賢注 範燁編繏李賢等注 著
简体

災火 草妖 羽蟲孽 羊禍

五行傳曰:「棄法律,〔一〕逐功臣,〔二〕殺太子,〔三〕以妾為妻,〔四〕則火不炎上。」〔五〕謂火失其性而為災也。又曰:「視之不明,是謂不悊。〔六〕厥咎舒,〔七〕厥罰常燠,〔八〕厥極疾。〔九〕時則有草妖,〔一0〕時則有蠃蟲之孽,〔一一〕時則有羊禍〔一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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