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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卷十 志第五

唐朝 隋書 魏徵等編 著
简体

禮儀五

輿輦之別,蓋先王之所以列等威也。然隨時而變,代有不同。

梁初,尚遵齊制,其後武帝旣議定禮儀,乃漸有變革。始永明中,步兵校尉伏曼容奏,宋大明中,尚書左丞荀萬秋議,金玉二輅,並建碧旂,象革木輅,並建赤旂,非時運所上,又非五方之色。今五輅五牛及五色幡旗,並請準齊所尚青色。時議所駁,不行。及天監三年,乃改五輅旗同用赤而旒不異,以從行運所尚也。

七年,帝曰:「據禮『玉輅以祀,金輅以賔』,而今大祀,並乘金輅。」詔下詳議。周捨以為:「金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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