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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卷七十四 列傳第三十九

唐朝 隋書 魏徵等編 著

酷吏

  夫為國之體有四焉:一曰仁義,二曰禮制,三曰法令,四曰刑罰。仁義禮制,政之本也,法令刑罰,政之末也。無本不立,無末不成。然教化遠而刑罰近,可以助化而不可以專行,可以立威而不可以繁用。老子曰:「其政察察,其人缺缺。」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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