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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卷五十 志第三十

舊唐書 劉昫等編 著

刑法古之聖人,為人父母,莫不制禮以崇敬,立刑以明威,防閑於未然,懼爭心之將作也。

  故有輕重三典之異,宮墨五刑之差,度時而施宜,因事以議制。大則陳之原野,小則肆諸市朝,以禦姦宄,用懲禍亂。興邦致理,罔有弗由於此者也。暨淳朴旣消,澆偽斯起,刑增為九,章積三千,雖有凝脂次骨之峻,而錐刀之末,盡爭之矣。

  自漢迄隋,世有增損,而罕能折衷。隋文帝參用周、齊舊政,以定律令,除苛慘之法,務在寬平。比及晚年,漸亦滋虐。煬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於亡。

  高祖初起義師於太原,即布寬大之令。百姓苦隋苛政,競來歸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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