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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二十 志第十

新唐書 歐陽修等合 著

禮樂十

  五曰凶禮。

  周禮五禮,二曰凶禮。唐初,徙其次第五,而李義府、許敬宗以為凶事非臣子所宜言,遂去其國卹一篇,由是天子凶禮闕焉。至國有大故,則皆臨時采掇附比以從事,事已,則諱而不傳,故後世無考焉。至開元制禮,惟著天子賑卹水旱、遣使問疾、弔死、舉哀、除服、臨喪、冊贈之類,若五服與諸臣之喪葬、衰麻、哭泣,則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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