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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四十六 志第三十六

新唐書 歐陽修等合 著

百官一

  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抵皆沿隋故。其官司之別,曰省、曰臺、曰寺、曰監、曰衛、曰府,各統其屬,以分職定位。其辯貴賤、敘勞能,則有品、有爵、有勳、有階,以時考覈而升降之,所以任羣材、治百事。其為法則精而密,其施於事則簡而易行,所以然者,由職有常守,而位有常員也。方唐之盛時,其制如此。蓋其始未嘗不欲立制度、明紀綱為萬世法,而常至於交侵紛亂者,由其時君不能慎守,而徇一切之苟且,故其事愈繁而官益冗,至失其職業而卒不能復。

  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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