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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六十五 志第十七上

明朝 元史 宋濂等 著

河渠二  

  黃河

  黃河之水,其源遠而高,其流大而疾,其為患於中國者莫甚焉。前史載河決之患詳矣。

  世祖至元九年七月,衛輝路新鄉縣廣盈倉南河北岸決五十餘步。八月,又崩一百八十三步,其勢未已,去倉止三十步。於是委都水監丞馬良弼與本路官同詣相視,差丁夫併力修完之。二十五年,汴梁路陽武縣諸處,河決二十二所,漂蕩麥禾房舍,委宣慰司督本路差夫修治。

  成宗大德三年五月,河南省言:「河決蒲口兒等處,浸歸德府數郡,百姓被災。差官修築計料,合修七隄二十五處,共長三萬九千九十二步,緫用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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