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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一百0五 志第五十三

明朝 元史 宋濂等 著
简体

刑法四  

詐偽

諸主謀偽造符寶,及受財鑄造者,皆處死。同情轉募工匠,及受募刻字者,杖一百七。偽造制敕者,與符寶同。諸妄增減制書者,處死。諸近侍官輒詐傳上旨者,杖一百七,除名不敘。諸偽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者處死。若偽造省府劄付者,杖一百七,再犯流遠。知情不首者,八十七。其文理訛謬不堪行用者,九十七。若偽造司縣印信文字,追呼平民,勒取財物者,初犯杖七十七,累犯不悛者一百七。諸偽造宣慰司印信契本,及商稅務青由欺冒商賈者,杖一百七。諸赦前偽造省印,赦後不曾銷毀,杖七十七,有官者奪所受宣敕,除名不敘。諸掾屬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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