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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三

明朝 元史 宋濂等 著

食貨二  

  歲課

  山林川澤之產,若金、銀、珠、玉、銅、鐵、水銀、朱砂、碧甸子、鉛、錫、礬、硝、鹼、竹、木之類,皆天地自然之利,有國者之所必資也,而或以病民者有之矣。元興,因土人呈獻,而定其歲入之課,多者不盡收,少者不強取,非知理財之道者,能若是乎?

  產金之所,在腹裡曰益都、檀、景,遼陽省曰大寧、開元,江浙省曰饒、徽、池、信,江西省曰龍興、撫州,湖廣省曰岳、澧、沅、靖、辰、潭、武岡、寶慶,河南省曰江陵、襄陽,四川省曰成都、嘉定,雲南省曰威楚、麗江、大理、金齒、臨安、曲靖、元江、羅羅、會川、建昌、德昌、柏興、烏撒、東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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