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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五上

明朝 元史 宋濂等 著
简体

食貨四  

俸秩

官必有祿,所以養廉也。元初未置祿秩,世祖旣位之初,首命給之。內而朝臣百司,外而路府州縣,微而府史胥徒,莫不有祿。大德中,以外有司有職田,於是無職田者,復益之以俸米。其所以養官吏者,不亦厚乎。

祿秩之制,凡朝廷職官,中統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隨路州縣官,是年十月定之。至元六年,又分上中下縣,爲三等。提刑按察司官吏,六年定之。自經歷以下,七年復增之。轉運司官及諸匠官,七年定之。其運司依民官例,於差發內支給。至十七年,定奪俸祿,凡內外官吏皆住支。十八年,更命公事畢而無罪者給之,公事未畢而有罪者逐之。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始於各品分上中下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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