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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四

明朝 元史 宋濂等 著

食貨三  

  歲賜

  自昔帝王於其宗族姻戚必致其厚者,所以明親親之義也。元之為制,其又厚之至者歟。凡諸王及后妃公主,皆有食采分地。其路府州縣得薦其私人以為監,秩祿受命如王官,而不得以歲月通選調。其賦則五戶出絲一斤,不得私徵之,皆輸諸有司之府,視所當得之數而給與之。其歲賜則銀幣各有差,始定於太宗之時,而增於憲宗之日。及世祖平江南,又各益以民戶。時科差未定,每戶折支中統鈔五錢,至成宗復加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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