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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三

明朝 元史 宋濂等 著

選舉三  

  銓法中

  至元四年,詔:「諸官品正從分等,職官用廕,各止一名。諸廕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廕之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聽。諸用廕者,以嫡長子。若嫡長子有廢疾,立嫡長子之子孫,曾玄同。如無,立嫡長子同母弟,曾玄同。如無,立繼室所生。如無,立次室所生。如無,立婢子。如絕嗣者,傍廕其親兄弟,各及子孫。如無,傍廕伯叔及其子孫。

  諸用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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