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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明朝 元史 宋濂等 著

成宗四  

  七年春正月戊戌,太陰犯昴。甲辰,太陰犯軒轅。丙午,定諸改補鈔罪例,為首者杖一百有七,從者減二等;再犯,從者杖與首同,為首者流。己酉,以歲不登,禁河北、甘肅、陝西等郡釀酒。益都諸處牧馬之地為民所墾者,畝輸租一斗太重,減為四升。弛饑荒所在山澤河泊之禁一年。賑那海貧乏戶米八千石。壬子,罷歸德府括田。乙卯,詔凡為匿名書,辭語重者誅之,輕者流配,首告人賞鈔有差,皆籍沒其妻子充賞。命御史臺、宗正府委官遣發朱清、張瑄妻子來京師,仍封籍其家貲,拘收其軍器、海舶等。丁巳,令樞密院選軍士習農業者十人教軍前屯田。賜也梯忽而的合金五十兩、銀千兩、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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