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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宋史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元朝 宋史 脫脫等 著

乾道四年,禮部員外郎李燾言:「統元曆行之既久,與天不合,固宜;大衍曆最號精微,用之亦不過三十餘年,後之欲行遠也,難矣。抑曆未差,無以知其失;未驗,無以知其是。仁宗用崇天曆,天聖至皇祐四年十一月日食,二曆不效,詔以唐八曆及宋四曆參定,皆以景福為密,遂欲改作。而劉羲叟謂:『崇天曆頒行逾三十年,所差無幾,詎可偶緣天變,輕議改移?』又謂:『古聖人曆象之意,止於敬授人時,雖則預考交會,不必脗合辰刻,或有遲速,未必獨是曆差。』迺從羲叟言,復用崇天曆。羲叟曆學為宋第一,歐陽脩、司馬光輩皆遵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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