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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宋史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元朝 宋史 脫脫等 著
简体

黃河中

熙寧四年七月辛卯,北京新堤第四、第五埽決,漂溺館陶、永濟、清陽以北,遣茂則乘驛相視。八月,河溢澶州曹村,十月,溢衞州王供。時新堤凡六埽,而決者二,下屬恩、冀,貫御河,奔衝為一。帝憂之,自秋迄冬,數遣使經營。是時,人爭言導河之利,茂則等謂:「二股河地最下,而舊防可因,今堙塞者纔三十餘里,若度河之湍,浚而逆之,又存清水鎮河以析其勢,則捍者可回,決者可塞。」帝然之。

十二月,令河北轉運司開修二股河上流,并修塞第五埽決口。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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