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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宋史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元朝 宋史 脫脫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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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禮四 士庶人喪禮 服紀

士庶人喪禮。開寶三年十月,詔開封府,禁喪葬之家不得用道、釋威儀及裝束異色人物前引。太平興國七年正月,命翰林學士李昉等重定士庶喪葬制度。昉等奏議曰:「唐大曆七年,詔喪葬之家送葬祭盤,只得於喪家及塋所置祭,不得於街衢張設。又長慶三年,令百姓喪葬祭奠不得以金銀、錦繡為飾及陳設音樂,葬物稍涉僭越,並勒毀除。臣等參詳子孫之葬父祖,卑幼之葬尊親,全尚樸素即有傷孝道。其所用錦繡,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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