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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宋史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元朝 宋史 脫脫等 著

保任 考課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保任考課

  保任之制。銓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擇才,故予奪升黜,品式具在,而又責官以保任之。凡改秩遷資,必視舉任有無,以為應否;至其職任優殊,則又隨事立目,往往特詔公卿、部刺史、牧守長官,即所部所知,揚其才識而任其能否。上自侍從、臺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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