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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宋史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元朝 宋史 脫脫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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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天有五氣以育萬物,木德以生,金德以殺,亦甚盭矣,而始終之序,相成之道也。先王有刑罰以糾其民,則必温慈惠和以行之。蓋裁之以義,推之以仁,則震○殺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書曰:「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遠罪,導以之善爾。唐、虞之治,固不能廢刑也。惟禮以防之,有弗及,則刑以輔之而已。王道陵遲,禮制隳廢,始專任法以罔其民。於是作為刑書,欲民無犯,而亂獄滋豐,由其本末無序,不足相成故也。

宋興,承五季之亂,太祖、太宗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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