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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金史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 刑

元朝 金史 脫脫等 著
简体

昔者先王因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恥而作法。畏也、恥也,五性之良知,七情之大閑也。是故,刑以治已然,法以禁未然,畏以處小人,恥以遇君子。君子知恥,小人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養其威而用之,畏可以教愛。慎其法而行之,恥可以立廉。愛以興仁,廉以興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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