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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金史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食貨二

元朝 金史 脫脫等 著

田制 租賦 牛具稅

  田制。量田以營造尺,五尺為步,闊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民田業各從其便,賣質於人無禁,但令隨地輸租而已。凡桑棗,民戶以多植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之三,猛安謀克戶少者必課種其地十之一,除枯補新,使之不闕。凡官地,猛安謀克及貧民請射者,寬鄉一丁百畝,狹鄉十畝,中男半之。請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疊半定租,八年始徵之。作己業者以第七等疊半為稅,七年始徵之。自首冒佃比鄰地者,輸官租三分之二。佃黃河退灘者,次年納租。

  太宗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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