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章宗三 金史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章宗四
金史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衛紹王 金史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宣宗上
金史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宣宗中 金史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宣宗下
金史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哀宗上 金史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哀宗下
金史卷三十七 志第十八 禮十 金史卷三十八 志第十九 禮十一
金史卷四十一 志第二十二 儀衛上 金史卷四十二 志第二十三 儀衛下
金史卷四十三 志第二十四 輿服 金史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五 兵
金史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 刑 金史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七 食貨一
金史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食貨二 金史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食貨三
金史卷四十九 志第三十 食貨四 金史卷五十 志第三十一 食貨五
金史卷五十一 志第三十二 選舉一 金史卷五十二 志第三十三 選舉二
金史卷五十三 志第三十四 選舉三 金史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選舉四
金史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 金史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七 百官二
金史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八 百官三 金史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九 百官四
金史卷六十一 表第三 交聘表中 金史卷六十二 表第四 交聘表下
金史卷六十三 列傳第一 后妃上 金史卷六十四 列傳第二 后妃下
金史卷六十五 列傳第三 始祖以下諸子 金史卷六十六 列傳第四
金史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五十一 金史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五十二
金史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金史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五十四
金史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五十五 金史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五十六
金史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五十七 金史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五十八 世戚
金史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 忠義一 金史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六十 忠義二
金史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六十一 忠義三 金史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六十二 忠義四
金史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六十三 文藝上 金史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文藝下
金史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 金史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循吏
金史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六十七 金史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六十八 列女
金史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六十九 金史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七十 逆臣
田制 租賦 牛具稅
田制。量田以營造尺,五尺為步,闊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民田業各從其便,賣質於人無禁,但令隨地輸租而已。凡桑棗,民戶以多植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之三,猛安謀克戶少者必課種其地十之一,除枯補新,使之不闕。凡官地,猛安謀克及貧民請射者,寬鄉一丁百畝,狹鄉十畝,中男半之。請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疊半定租,八年始徵之。作己業者以第七等疊半為稅,七年始徵之。自首冒佃比鄰地者,輸官租三分之二。佃黃河退灘者,次年納租。
太宗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