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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金史卷四十九 志第三十 食貨四

元朝 金史 脫脫等 著

鹽 酒 醋 茶 諸徵商 金銀稅

  鹽。金制,榷貨之目有十,曰酒、麴、茶、醋、香、礬、丹、錫、鐵,而鹽為稱首。貞元初,蔡松年為戶部尚書,始復鈔引法,設官置庫以造鈔、引。鈔,合鹽司簿之符。引,會司縣批繳之數。七年一釐革之。

  初,遼、金故地濵海多產鹽,上京、東北二路食肇州鹽,速頻路食海鹽,臨潢之北有大鹽濼,烏古里石壘部有鹽池,皆足以食境內之民,嘗征其稅。及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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