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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晉書卷三十志第二十刑法

唐朝 晉書 房玄龄等 著

傳曰:「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刑之不可犯,不若禮之不可踰,則昊歲比於犧年,宜有降矣。若夫穹圓肇判,宵貌攸分,流形播其喜怒,稟氣彰其善惡,則有自然之理焉。念室後刑,衢樽先惠,將以屏除災害,引導休和,取譬琴瑟,不忘銜策,擬陽秋之成化,若堯舜之為心也。郊原布肅,軒皇有轡野之師;雷電揚威,高辛有觸山之務。陳乎兵甲而肆諸市朝,具嚴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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