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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魏書卷一百一十一 刑罰志七第十六

北齊 魏書 魏收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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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儀既判,彙品生焉,五才兼用,廢一不可。金木水火土,咸相愛惡。陰陽所育,稟氣呈形,鼓之以雷霆,潤之以雲雨,春夏以生長之,秋冬以殺藏之。斯則德刑之設,著自神道。聖人處天地之間,率神祇之意。生民有喜怒之性,哀樂之心,應感而動,動而逾變。淳化所陶,下以惇朴。故異章服,畫衣冠,示恥申禁,而不敢犯。其流既銳,姦黠萌生。是以明法令,立刑賞。故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怙終賊刑,眚災肆赦。」舜命咎繇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夏刑則大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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