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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野获编》·卷十八

明朝 万历野获编 沈德符 著

○刑部【国初用法严】洪武九年丙辰,营谨身殿,误奏“中等匠作“为“上等“,上怒,命悉弃市,不许覆奏。时工部尚书薛祥极谏,上乃命用腐刑。祥又奏曰:“若是则千人皆成废人矣,莫若杖而复之。“始可其请。此犹工匠也。至十五年,上罪通政使曾秉政卖四岁幼女回乡,不能为人之父,命阉之,则极刑及于大臣矣,然犹赐敕而遣之。太祖晚年垂训,又云:“子孙做皇帝,不许用劓、剕、阉、割等刑。敢有请用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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