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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条公案》·曾县尹判除木虱精

明朝 律条公案 陈玉秀 著

广西南宁府隆安县禁中,犯人有系于内,有过半载死者,有过两月死者,有过半月死者,不可纪数。时张县尹莅任,不解内有精怪,只说牢子受钱害死,将重刑拷鞫,牢子已死二名矣。复得曾知县为官,清正廉明,断狱如神。到任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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