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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条公案》·纳纸则例

明朝 律条公案 陈玉秀 著

稍有力兮纳工价,每日追银一分计,算来一月是三钱。若苔二十一月费,杖六十分四月工。徵银二两无他例,每等加罪半月工。银数定在月数里,五徒每月亦三钱,凭斯莫去无差异。又曰:稍欠有力纳工食,笞杖十下一钱抵。每徒一月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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