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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条公案》·拟罪问答

明朝 律条公案 陈玉秀 著

问曰:一、如人妻生一子,妾生一子,通房生一子,奸生一子,四子何以分家业?答曰:子无嫡庶,惟有官职从嫡庶而袭。奸生者不得预,亦不许承祀也。若分家业,则以三股半均之,嫡、庶、通房各得一分,奸生者得半分。

问曰:一、得遗弃小儿,从姓抚养,长成后亲父母年老无子,知告认归,给与何人?

答曰:断与所养父母。盖遗弃者不顾子之生死,以绝其恩;今他人抚养长成,却乃告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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